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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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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23593J/202304-0005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县医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05 发布日期: 2023-04-05
索引号: 11341700MB1723593J/202304-0005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县医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05
发布日期: 2023-04-05
县医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5 16:24 来源: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绩)不罚〔2023〕1号


绩溪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731486375549C,法定代表人高玉明,地址宣城市绩溪县良安路110号。

你院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对你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院放疗中心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前,对放疗中心框架进行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统一社会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涉案医院员工的身份;

2.2023年1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涉案医院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3年2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放疗中心项目现状的情况;

4.2023年1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涉案医院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3年1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涉案医院违法行为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涉案医院送达地址的情况;

7.绩溪县人民医院综合楼施工合同,证明涉案医院综合楼及放疗中心项目具体施工工期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宣环(绩)不罚告〔2023〕1号)告知你院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2019年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规定:“第(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可以免于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院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院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院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你院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