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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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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07M/202308-00066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扬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关于印发《扬溪镇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6 发布日期: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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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扬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关于印发《扬溪镇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6
发布日期: 2023-08-16
关于印发《扬溪镇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6 08:39 来源:扬溪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扬政﹝2023﹞ 54 号


关于印发《扬溪镇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部门:

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扬溪镇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扬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扬溪镇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我镇湿地保护制度,增强湿地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根据省市县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为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严守生态底线,建立湿地保护制度,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从我镇的实际出发,实施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湿地对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一切活动均应在不影响其生态系统结构和生态功能的基础上进行,以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湿地功能的完整性,最大限度发挥湿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坚持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相协调的原则,在资源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有序而适的资源开发,将保护与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坚持综合性保护原则。湿地保护必须采取综合性措施,既要采取必要的工程学和生物学等相结合的措施,又要加强管理、科研、宣教等多方位的建设。

(三)目标任务。实施湿地保护,加大保护管理和修复现有自然湿地力度,力争恢复原有湿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湿地野生动物资源。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二、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湿地的重要程度、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

(五)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镇政府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落实湿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镇水利站、林业站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做好湿地保护工作。鼓励社会公益机构参与湿地保护修复与监督工作。加强村级湿地保护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县、镇、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体系,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加强湿地保护管理,通过设立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湿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和生态敏感、脆弱区实行重点管护等形式加强对重要湿地的保护。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六)制订实施湿地保护规划。镇政府将湿地保护事业纳入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到村及相关部门。

(七)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明确各村湿地边界。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须严格审批,尽量少占。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需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八)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经实地保护及修复,重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60%;重点在扬溪源水库、扬之河流域扬溪段等河流开展针对性的保护修复,稳定湿地生态功能,确保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质量提升、种类数量增多、种群规模增大。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九)建立湿地资源用途管控机制。依据湿地的生态区位、生物多样性保护、饮用水源、防洪抗旱、生态旅游等特征,确定重要湿地的主体功能定位,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实施管理。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禁止擅自征、占用各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禁止围垦、填埋、种植、排干湿地或者其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向湿地倾倒各类固体废弃物,禁止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当地水生动植物资源,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

(十)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湿地资源用途管理制度,确定湿地资源利用的方式、强度和时限。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挖砂、取土、污染物排放、湿地生物资源利用等活动的管理。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恢复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

(十一)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健全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二)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能确认责任主体的,责任主体可以自行开展湿地修复,也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确需恢复的,由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十三)切实有效开展湿地功能保护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退耕还湿、植被恢复等措施,修复已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对饮用水源地的湿地,坚持山水林田河综合治理,开展陆生、水生植被恢复,营造绿色屏障;对河流湿地,要维护河流自然岸线,防止滥占河滩等破坏行为。

六、完善湿地保护政策保障机制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有效可行的保护决策,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镇村两级河长林长,要认真履行巡河巡林制度,发现侵占河流湿地情况及时处置,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

(十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结合世界湿地日、安徽湿地日等活动,利用新闻媒体、移动媒体等平台,广泛开展湿地普法执法和湿地功能效益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湿地、爱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全民湿地保护意识。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