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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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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36Y/202111-00095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低保办理条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1-23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36Y/202111-00095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低保办理条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1-23
低保办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1-11-23 16:26 来源: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生活困难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边缘户按户申请低保的,不得纳入低保情形:

1、申请人家庭(含配偶)、已婚子女家庭(含配偶)、成年未婚子女名下有两套以上(含两套)房产或者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商业门面、店铺;

2、非拆迁原因,申请低保前1年内或者获得低保期间新建、改建、购买房屋或装修水平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因灾重建、避险搬迁、征地拆迁除外);

3、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的;

4、申请家庭(含法定赡、扶、抚养人)名下有机动车辆的。

二、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未成年重度残疾人不得纳入低保情形如下:

1、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含三四级智力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残疾人):①本人名下拥有2套以上(含2套)房产或者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商业门面、店铺的;②本人名下拥有机动车辆的。

2、靠配偶扶养、子女赡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含三四级智力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残疾人)和靠父母抚养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含三四级智力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残疾人):①其家庭(含配偶)、已婚子女家庭(含配偶)、成年未婚子女名下各有两套以上(含两套)房产或者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商业门面、店铺的;②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的;③所有法定赡养人家庭名下合计拥有2辆及以上机动车辆的、或合计只拥有1辆机动车辆但车辆购置价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④非拆迁原因,申请家庭(含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在申请低保前1年内或者获得低保期间新建、购买房屋或装修水平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因灾重建、避险搬迁、征地拆迁除外);⑤低保对象(含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在其获得低保期间购买机动车辆的。

三、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重病患者不得纳入低保情形如下:

1、申请人家庭(含配偶)、已婚子女家庭(含配偶)、成年未婚子女名下各有两套以上(含两套)房产或者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商业门面、店铺的;

2、患病后或在获得低保期间新建、改建、购买房屋或装修水平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因灾重建、避险搬迁、征地拆迁除外);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的;

4、所有法定赡养人家庭名下合计拥有2辆及以上机动车辆的;或合计只拥有1辆机动车辆但车辆购置价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5、患病后或在获得低保期间购置机动车辆的(含其他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

四、除以上不得纳入低保情形外,办理低保的其他相关认定条件,可咨询绩溪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咨询电话:0563-8162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