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经营企业便利化注销流程指引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正常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清算后进行注销,一般可在3个月内完成,具体流程如下:
1、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报纸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为45日;
3、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
5、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官网(www.samr.gov.cn/zt/qyzxblh/)设立了企业注销便利化专区,可登录该专区内各省(区、市)网络服务平台办理注销业务。
如需办理海关注销登记,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http://www.singlewindow.cn)或者“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申请办理。
各环节具体的注销材料清单可参看《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
二、“双无”企业简易注销流程指引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依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一般可在1—2个月完成注销,具体流程如下: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的有关信息,公告期为45日,简易注销试点地区为20日;
2、公告期内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并完成清税手续。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罚款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
3、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申请,办理注销。
关于简易注销的具体规定,可参看《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
三、受到“吊销”处罚企业办理注销流程指引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企业,应当先依法进行清算,再依照正常注销流程办理,一般可在6个月内完成注销。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企业,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1、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报纸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2、因股东失联或股东内部矛盾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持法院强制清算的裁定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3、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持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4、遗失营业执照的企业,股东及有关负责人可以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涉及公章遗失的,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相关申请材料可不盖章。
5、尚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即被吊销的企业,可使用市场监管部门为企业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注销,无需更换营业执照。
6、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却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注销的企业,有主管单位法人股东的,由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有合法的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无合法继受主体的,则由其注销前登记在册的股东申请办理。
7、被冒用身份信息进行企业登记的当事人,可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提供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由登记机关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45天。经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由登记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