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县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行政的决策部署,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心,结合绩溪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和上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及时更新“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环境信用评价不良、群众反复投诉的企业纳入重点检查清单。按照上级下达的双随机抽查计划、频次,按时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开结果。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双随机”联合抽查。
2.疫情防控常态化执法检查
按照疫情防控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重点做好定点医院、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隔离场所的日常环境监管,督促责任主体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医疗污水。
3.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执法检查
重点针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开展证后常态化环境执法监管,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机制。
4.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执法检查
对辖区内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情况每季度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5.核技术利用单位及辐射安全执法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检查,现场核查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底数和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6.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执法检查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对重点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开展现场核查执法检查,严禁超标排污和篡改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开展专项执法活动
1.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
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常态化执法检查,按要求开展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行动,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2.重点区域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
就县经开区、扬之河金沙河徽水河出境断面上游、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等区域涉水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有针对性地以突击检查方式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3.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
按照上级工作布置,对涉VOC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运行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保持区域优良空气质量。
4.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专项执法
对工矿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开展检查,管控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及处置环境风险。对非法将外省固体废物转移倾倒入县有关线索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跨省境转移违法行为。
5.生态破坏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
结合“绿盾行动”,根据县林业局、县农水局、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龙川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自然保护地行政主管单位、管理机构移交的问题线索,开展自然保护地专项执法活动。
6.尾矿库企业环境安全专项执法行动
重点围绕辖区内尾矿库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情况,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方面开展排查,督促责任主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尾矿库环境安全。
7.突出环境问题及环境信访专项执法
聚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转办信访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核查整改效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技术规范,整改后是否出现新的环境违法行为。聚焦重点热点环境信访件开展线索核查。
8.“散乱污”企业整治督查检查专项行动
根据各乡镇、经开区管委会排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排查整治情况开展后督查和“回头看”,确保各县市区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完善排查清单。
9.重点时段环境安全保障专项执法
围绕中国共产党二十大、“国庆”、“杭州亚运会”、汛期等重点时段和县委县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重点时段,以化工、农药、造纸、涉重、涉尾矿库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开展环境安全保障执法检查,保障环境安全。
10.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执法行动
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防控指令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应急减排管控措施。
三、有关要求
1.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执法要严格落实三项制度。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个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要文明执法、保持形象,不得行为粗暴、态度蛮横,不得违法廉政纪律,在维护法律权威性、保证执法严肃性基础上让执法过程更有“温度”。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苗头性环境问题的,要及时向责任主体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提醒改正,防止小病拖大。行政执法涉及“三重一大”的,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2.合理安排执法检查频次。赴企事业单位现场执行公务,要科学区分是走访服务还是执法检查。按照时段重要性、任务敏感性、事态严重性的程度和上级部署安排,合理安排执法检查频次,亦多则多、亦少则少,坚决杜绝选择性检查、同一事项重复检查等行为,不得“随意检查”、“任性执法”,执法检查不得影响或干扰企事业单位正常活动,做到在坚决防范化解环境安全风险的基础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以智慧环保平台为支撑,运用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远程环境监管,减少现场执法频次。
3.执行行政处罚新规定。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2年3月18日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有关要求,执行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