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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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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95524957N/202203-00060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2年“3·15”消费者权益日诚信教育活动之线上宣传活动——消费者权益知识小课堂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15 发布日期: 2022-03-15
索引号: 11341731095524957N/202203-00060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2年“3·15”消费者权益日诚信教育活动之线上宣传活动——消费者权益知识小课堂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15
发布日期: 2022-03-15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2年“3·15”消费者权益日诚信教育活动之线上宣传活动——消费者权益知识小课堂
发布时间:2022-03-15 15:00 来源: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2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共促消费公平”,该主题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涵义:一是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实现更有保障消费公平;二是积极引导“科技向善”,实现更深层次消费公平;三是强化特殊群体保护,实现更大范围消费公平;四是践行绿色低碳消费,实现更可持续消费公平。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对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

赋予我们

每一个消费者

九!大!权!力!

你都知道吗?

↓↓↓

 

普法小链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安全权】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知情权】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自主选择权】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公平交易权】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求偿权】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结社权】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获知权】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受尊重权】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监督权】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当出现消费纠纷时,我们究竟该如何维权呢?

 

STEP 1

保管好消费凭证,提供充足证据

1、购物小票凭证、保修单、发票。

2、录音、录像、网购交易记录、客服聊天记录。

3、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

4、网购的快递单、收货单、付款单等一系列单据。

5、若因食品问题造成人身伤害,保存好病历及医药费发票。

 

STEP 2

当我们收集整理好证据后,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1、首先与经营者自行协商和解。

2、拨打12315投诉电话 。

3、登录12315投诉官方网站或通过微信小程序反映情况

4、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5、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规来袭——网购消费新规解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据统计,自2013年起,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伴随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

(一)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三)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规范网络促销行为。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四)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

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