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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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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95524957N/202204-00047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13 发布日期: 2022-04-13
索引号: 11341731095524957N/202204-00047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13
发布日期: 2022-04-13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13 11:43 来源: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巩固2021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成果,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集成效应,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切实让监管执法“长出利齿”,进一步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保健品店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12月2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在售的冬虫夏草(生产商香港天龙生物科技(国际)集团公司)、藏鞭宝胶囊(生产商西藏宏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抽样检验。经检测,冬虫夏草检出西地那非101.6mg/g、藏鞭宝胶囊检出西地那非115.5mg/g,2021年12月23日该局将上述《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对同批次的7盒冬虫夏草、3盒藏鞭宝胶囊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冬虫夏草无产品批准文号,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5日发布的《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冬虫夏草被认定为假药。当事人销售的藏鞭宝胶囊具有“口服”特性,批准文号不符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格式。上述产品系当事人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至该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对外销售冬虫夏草13盒、藏鞭宝胶囊21盒。涉案假药经营额为320元、违法所得215元,涉案保健食品经营额840元、违法所得735元。根据《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相关规定,当事人经营假药及经营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均涉嫌构成犯罪。2022年2月17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绩溪县公安局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材料抄送该县人民检察院。

二、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批发部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2年1月18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和该县检验所检验人员到新城农贸市场水产类区进行检查,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一台出厂编号为20173的ACS-30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经检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随即对涉案电子计价秤实施扣押。经查明,涉案电子计价秤上有M1、M2、M3、M4、M5五个按键,对同一砝码,按不同按键,显示不同重量。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