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新闻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结合新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健全完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机制,不断增强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新闻舆论工作队伍,为推动新时代党的新闻舆论工作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 服务大局,确保导向。紧紧围绕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把政治能力建设贯穿继续教育全过程,引导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 以人为本,按需施教。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结合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专业能力建设,引导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恪守职业操守、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升岗位履职能力。
(三) 改革创新,注重实效。创新方式方法,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更新机制,不断提高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科学化水平,引导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运用所学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五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新闻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为本单位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全国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指导监督全国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国家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中央主要新闻单位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要求自行组织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