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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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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666201562Q/202204-0002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绩城管〔2022〕 20 号
生成日期: 2022-03-31 发布日期: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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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绩城管〔2022〕 20 号
生成日期: 2022-03-31
发布日期: 2022-04-01
关于印发《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1 09:10 来源: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部门、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能,保执法职能有效履行,已重新修订《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3月31日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能,保障执法职能有效履行,树立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装备,包括用于执法工作的各种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取证设备、办案设备以及制式服装、标志等。  

第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和完善执法装备管理台帐。  

第四条 执法部门领用的执法装备应实行统一管理,中队负责人和使用人为执法装备管理的责任人建立管理和使用登记制度,定期做好执法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安全。  

第五条  积极争取县财政资金支持,加强城管执法装备配备,保障城管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章 执法车辆管理  

第六条 执法车辆应按照统一规定喷印标志、名称、字样和外表油漆颜色。  

第七条 执法车辆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按照一车一档建立车辆档案,做好车辆年审、维修和定期保养工作。  

第八条 使用执法车辆必须做好用车登记,出车前必须对车况进行检查,严禁带故障出车。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九条 执法车辆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规定驾驶执法车辆,在执法车辆使用中违反交通法规的,原则上由驾驶员自行负责交通处罚。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和酒后驾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章 通讯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通讯设备是指专门用于工作和执勤配置的移动电话对讲机等。  

第十二条 使用通讯设备应做到语言文明,礼貌规范,禁止使用通讯设备闲谈与公务无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配置给执法人员使用、保管的通讯设备,在正常工作、值班和备勤期间应当开启,以便联络和调度。人员调动、退休或离职的,应当收回使用权。因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的,根据情况由个人负责一定的赔偿。  

第四章 办案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办案设备包括各类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电脑等设备。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办案设备,建立完善领用登记制度。使用办案设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录制的图像、视听资料应当集中管理,及时保存,规范归档。  

第十六条 禁止在电脑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禁止在电脑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进行巡查管理、执法办案、处置突发及群体性事件时,应当主动佩戴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安装车载记录仪的执法车辆在工作期间,应当全程开启,实时记录工作情况。  

执法记录仪和车载记录仪在使用期间,应当同时连接无线网络,将记录的信息实时上传至云平台进行存储。

 第十八条 每次使用前应当对办案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十九条 使用办案设备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先告知当事人“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二十条 使用办案设备进行现场执法录音录像时,严禁摄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摄录或者断续摄录,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五章 制式服装及标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制式服装,包括春秋服、夏服、冬服、多功能服、作训服,以及各类帽子。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肩徽、领花、胸徽、臂章、工号牌、领带、腰带等。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女同志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除外。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他人。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回城管执法标志:   

(一)调离或者辞职人员;   

(二)离、退休人员;  

(三)被开除、辞退或者其他不适宜穿着制式服装的人员。  

第六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执法装备管理遵循“严格管理、控制使用、定人定责、确保安全”的原则,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执法装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装备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二十八条 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装备管理,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执法装备清点和核查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二十九条 将执法装备带出工作场所造成损坏、遗失、贻误工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规外借、私用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并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执法装备,影响执法工作或有损执法队伍形象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