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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204-00119 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绩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01 发布日期: 2022-04-01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204-00119
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绩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01
发布日期: 2022-04-01
关于《绩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04-01 11:43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进我县环卫事业稳步发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质量,创造优美、清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以及《宣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宣政办〔2012〕91号)等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在城市建成区城市环卫市场化作业服务范围,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328日,向社会公布《绩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于 2022年5月26日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公布实施。

三、职责分工

县税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县发改委、县城管执法局会同县税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和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县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使用及征收经费保障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县自来水厂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代缴工作;县住建局负责物业小区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机制调整改革的协调工作;县农水局负责使用地下水的核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的确定工作。 

四、主要目标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在城市建成区城市环卫市场化作业服务范围,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主要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计收不同类缴费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征收对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按用水形式分为五大类十小类:(一)生活用水类:分为居民、学校及社会福利单位三类;(二)行政用水类: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医院二类;(三)经营用水类:分为餐饮业、一般经营户(含经营性房屋、宾馆、茶座、影视厅、球馆等)、集贸市场(含水果专营店、销售种类含果蔬的大型超市等)三类;(四)特种用水类:足浴洗浴洗车、游泳馆两小类;(五)工业生产用水类。

用水形式发生变化的,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即时向代收单位提出变更用水形式分类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调整用水形式分类。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暂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了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但自来水未送达区域,或无法随水费征收的,按照原收费标准直接组织征收;经过批准使用地下水的,根据农水部门提供的用水量核定。

六、征收标准

序号

用水类别

类别

拟征收标准(元/吨)

1

生活用水类

居民

0.25

2

学校、社会福利单位

0.2

3

行政用水类

机关、部队、科研事业单位

0.6

4

医院

5

经营用水类

餐饮业

0.8

6

一般经营户(含经营性房屋、宾馆、茶座、影视厅、球馆等)

 

 

 

0.6

7

集贸市场(含水果专营店、销售种类含果蔬的大型超市等)

1.5

8

特种用水类

足浴、洗浴、洗车业

0.2

9

游泳馆

0.1

10

工业生产用水类

工业生产单位

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