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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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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356B/202204-00048 组配分类: 税收政策类
发布机构: 绩溪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文号: 皖财综 [ 2022] 299 号
生成日期: 2022-03-28 发布日期: 2022-04-10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356B/202204-00048
组配分类: 税收政策类
发布机构: 绩溪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文号: 皖财综 [ 2022] 299 号
生成日期: 2022-03-28
发布日期: 2022-04-10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0 08:11 来源:绩溪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决策部署,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将我省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


二、本通知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缴费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缴费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2021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x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度新开业的,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x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本通知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列行业以外的缴费人 , 以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缴费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 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三、中小微企业已依法享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款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