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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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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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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盗窃电能(以下简称窃电)行为:(一)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五)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六)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窃电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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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主管股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备案的,出具项目备案文件;不同意备案的,出具退办通知单并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县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送达备案文件及备案表。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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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对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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