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为深入推进“工业强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应对国内外经济发展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营造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提振我县实体经济加快转型升级、增强内生动力,现需对《关于印发<绩溪县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绩政﹝2019﹞83号)、《关于印发<绩溪县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绩政﹝2019﹞84号)、《关于印发<绩溪县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绩政﹝2019﹞85号)、《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我县商贸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绩新冠防指﹝2020﹞54号)等4项涉企奖励扶持政策及时进行修订,并重新以县政府名义行文印发。
二、起草情况说明
以上4项涉企奖励扶持政策修订及讨论文稿均在多层次多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县直有关部门、相关乡镇专题讨论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并经县政府办政策法规室审核后,拟于2021年2月9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
三、修订完善情况
(一)支持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修改情况
1.原1-3条政策合并,对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标准从0.3万元提高到1万元。此条参照周边县市奖励标准,适当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标准,
2.原第4条政策中,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超过300万元且增长5%以上的企业,按研发投入0.5%奖励,新修订政策中提高到1%,因为我县年度内研发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较少,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有利于鼓励中小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
3.原7-8条政策合并,并加入“对我县企业新加入G60科创走廊、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入驻宣城市“科创飞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提高我县科创型企业主动融入G60科创走廊和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的积极性。
4.在原11条政策的基础上,对我县企业与G60科创走廊、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高校院所合作的,提高奖励标准,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的15%一次性给予补助。此条修改有利于鼓励我县企业主动融入G60科创走廊和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
5.原12条简化奖励方式,不再分项奖励,对新登记的科技成果每件奖励0.2万元。
6.新修改政策中加入第10条,加入对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政策支持,因为该项扶持政策已单独出台政策支持,将其写入科技创新总体政策中,会使政策更加完整。
(二)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修改情况
绩溪县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改部分内容已用横线标出,修改的内容和修改理由见修改情况表。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1.第三条:对已有的奖项降低了奖励额度。增加了国家级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
2.第四条:对已有的奖项部分降低了奖励额度。
3.第五条:对已有的奖项降低了奖励额度。
4.第六条:增加了仅变更企业名称,以变更企业名称入规的企业,不予奖励内容。(指原为规上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从规上企业中拆分出来的入规企业不予奖励,破产、退规、重整的纳入奖励范围)。
5.第七条:增设了设备投资补助的门槛为50万元以上,降低了奖励比例由10%降至8%。
6.第八条:奖励的门槛由3亿元提高到5亿元。
7.第九条:设定了亩均税收5万以上门槛和企业前五年最高年度基数门槛,将租赁厂房的企业纳入奖励范围。
8.第十条:奖励门槛由5万/亩,提高到7万/亩,奖励比例由70%降到60%。
9.第十一条:新增支持企业走军民融合发展道路。
10.第十二条:荣誉奖励名称调整为与市一致,将“五快”企业奖励标准调整为8万元。
11.第十三条:新增了重点扶持主导产业内容。
12.建议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元月1日,增加了垄断行业不纳入评奖范围,同时设定了奖励总金额超出设定的专项资金额度,实行按比例打折奖励。
(三)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政策修改情况
1.存量奖励中增加实现正增长要求,现修改为对上年度自营进出口完成15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每1美元奖励0.005元人民币。
2.与市级政策相配套。取消出口突出贡献奖,纳入增量奖励。增量奖励现修改为对年度自营进出口较上年增加50-2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对当年新增进出口实绩200万-500万美元给予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对当年新增进出口实绩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
3.进出口孵化奖励与市级政策相配套。鼓励企业走上国际市场。现修改为对新孵化的进出口企业当年实现进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0.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当年实现进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含1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
4.加工贸易奖励与市级政策相配套。现修改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对年度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给予1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
5.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中,境外展会不同国家展位价格不同,按比例补助较为合理。鼓励企业特别是推荐的重点展会参与拓展市场,对境内展会以大型国际性展会给予补助。现修改为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并在商务部门备案的给予其展位费60%的补助,每个展位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推荐的重点境外展会,给予其展位展费80%补助,每个展位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上述同一展会同一企业最多给予2个标准展位补助。对企业参加境内国际性展会,原则上给予1个展位(或光地20平方米以内)费用40%的补助,展位费补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6.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绩溪县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绩政〔2019〕84号)同时废止。
(四)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修改情况
修改部分
1.适用范围。原先为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现修改成投资、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户及其他组织,扩大了适用范围。
2.修改限上商贸单位奖励中包含限下样本点奖励。具体为对每个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增长超过15%(含)且累计正增长的限下样本点给予300元,分季度兑现奖励,
3.删除了建账奖励。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单位建账规范,统计报表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达到要求,给予商贸单位每年1000元的奖励。限上商贸单位统计人员每月奖补100元,由县统计局予以兑现。
增加部分
1.支持商业街区新建和改建,对当年新评定的省、市“特色商业街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及商贸流通企业建设农产品仓储冷链配送设施设备,对当年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验收合格的农产品冷链配送设施,给予总投资5%的补助,且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及商贸流通企业开展标准托盘应用推广及循环共用,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平台研发投入、运营维护以及符合物流标准化要求的标准化托盘、货架等设施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项目建设投资额3%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万元。
4.对新评定国家级、省级、市级“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国家白金级、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绿色饭店”,按五叶、四叶、三叶每个分别给予3万、2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咨询渠道
咨询电话:0563-8156309、0563-8156306
咨询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