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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106-00087 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绩溪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等两个制度》的起草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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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绩溪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等两个制度》的起草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6-03
关于《绩溪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等两个制度》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1-06-03 10:23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制度中的部分条款与国家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建设的相关要求已不相适应。因此,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宣公管〔2020〕38 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建议对两个制度作修订。制定了《绩溪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等两个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二、起草经过

(一)初稿起草方面。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县公管局于2021年4月23日形成通知初稿。(二)公众参与方面。县公管局于4月27日通过电子政务将《制度》发布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单位,向各单位征求意见,截至5月6日,共收到各单位意2条,意见及处理情况附后。(三)专家论证方面因“制度”工作非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专家论证必要性不大。)风险评估方面因“制度”工作实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较小,风险评估必要性不大。公平竞争审查方面。5月24日县公管局将相关材料提交到县市监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方面。经我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审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中明确要求“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中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针对以下问题:……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综上,《绩溪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等两个制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条件,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三、主要内容

(一)《绩溪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

1.删除关于招标文件联合会商的相关条款。

2.增加了一项专家论证事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以及招标文件负面清单中列举的禁止性条款。使专家论证事项内容更加完整。

3.调整专家论证的基本程序。参照市公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宣公管〔2020〕38 号)的相关规定,将原制度规定招标(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和组织落实联合会商专家论证会议议定事项,原则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更改。”以及“行业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依据联合会商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对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依规进行备案或交易准入。”调整为“招标(采购)人与专家论证意见不一致的,可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标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 天,同时注明接受异议的途径。公示结束后,招标(采购)人结合公示情况、专家论证意见,对照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决定是否修改招标采购文件”。增强了专家论证程序的可操作性。

4.增加了建立招标采购文件内部会商审核机制的规定,要求“招标(采购)人应建立招标采购文件内部会商审核机制,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或范本编制招标文件”,以确保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质量。

(二)《绩溪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考察和中标人约谈制度》

1.对约谈活动的组织和参加约谈人员相关条款(第七条、第八条)作修改,使其更加明确,“约谈实行分层管理:(一)中标价在4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约谈;(二)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督部门、人社局、审计局、财政局、公管局等相关单位人员集体约谈。其中,中标价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由业主单位主要领导主谈。中标价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项目,原则上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谈。中标价在1个亿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主谈。”

2.将原制度中的《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绩溪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