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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909/202107-00032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等两个制度》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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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等两个制度》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7-09
《绩溪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等两个制度》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09 15:09 来源:绩溪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绩溪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绩溪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考察和中标人约谈制度》等两个制度(以下简称《两个制度》)。《关于印发绩溪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联合会商专家论证等两个制度的通知》(绩政办〔2018〕41号)不再执行。现将《两个制度》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原制度中的部分条款与国家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建设的相关要求已不相适应。因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宣公管〔2020〕38 号)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两个制度作了修订。重新印发了《两个制度》。

 二、起草过程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于2021年4月23日草拟了《两个制度(征求意见稿)》,于4月27日通过电子政务将《两个制度(征求意见稿)》发送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单位征求意见。截至5月6日,共收到各单位反馈意见建议2条。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反馈意见,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修改。5月24日提交县市监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6月2日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7月6日,经十七届绩溪县人民政府第109次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与原制度相比,重新印发的《两个制度》主要有以下修改:

(一)《绩溪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

1.删除关于招标文件联合会商的相关条款。

2.增加了一项专家论证事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以及招标文件负面清单中列举的禁止性条款。使专家论证事项内容更加完整。

3.调整专家论证的基本程序。参照市公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宣公管〔2020〕38 号)的相关规定,将原制度规定“招标(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和组织落实联合会商专家论证会议议定事项,原则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更改。”以及“行业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依据联合会商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对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依规进行备案或交易准入。”调整为“招标(采购)人意见与专家论证意见不一致的,可将招标采购文件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标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同时注明接受异议的途径。公示结束后,招标(采购)人结合公示情况、专家论证意见,对照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决定是否修改招标采购文件。”增强了专家论证程序的可操作性。

4.增加了建立招标采购文件内部会商审核机制的规定,要求“招标(采购)人应建立招标采购文件内部会商审核机制,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招标采购文件标准文本或范本编制招标采购文件”,以确保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质量。

(二)《绩溪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考察和中标人约谈制度》

1.对约谈活动的组织和参加约谈人员相关条款(第七条、第八条)作修改,使其更加明确,“约谈实行分层管理:(一)中标价在4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约谈;(二)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督部门、人社局、审计局、财政局、公管局等相关单位人员集体约谈。其中,中标价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由业主单位主要领导主谈。中标价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项目,原则上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谈。中标价在1个亿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主谈。”

2.将原制度中的《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绩溪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