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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6634/202109-00029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长安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长安镇2021年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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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长安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长安镇2021年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1-09-29
长安镇2021年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09-29 17:18 来源:长安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长安镇2021年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一、总则

1、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绩溪县重大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2、本镇境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火灾预防、扑救工作都必须遵守《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绩溪县扑救森林火灾预案》和本预案。

本镇境内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每一个符合扑救森林火灾规定的公民都应尽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3、森林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立足当地,依靠群众,自防自救,实行综合治理。

二、森林防火组织

1、本镇护林防火工作实行镇、村委会行政领导负责制。

(1)成立长安镇护林防火领导组。

组  长:胡彦琦

副组长:章毓伟

成  员:吴志永、程  健、胡雄伟、李  伟、许  翔、江  峰、

洪  汀、章毓青、章基应、潘  生、洪生田、吴  昊、

黄梦利 、胡  旭、程爱华

(2)组建护林防火扑火抢险队伍,队伍组成成员如下:

队长:章毓伟

队员:吴志永、胡雄伟、李  伟、曹  军、余锦诚、

章毓青、洪生田、吴  昊、洪柏林、黄梦利、

许  翔、潘  生、汪强华、方建光、李  睿、

胡泽锋、吕江波、高  可、胡跃斌、章磊光、

张炜铖、黄  威、汪黎均、胡建成、程  宇、

周  超、洪非成、张晨曦、曹迎岗

2、各村民委员会成立相应的护林防火组织,在自己的行政范围内按四至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实行分段分片包干负责制。护林责任人落实到山头地段,护林防火工作列入驻村干部和村委会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3、在森林防火期内和高火险天气期间,镇政府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号码为:0563-8510017。各村委会必须指定专职人员,开展巡逻检查,重要路口设卡检查,重点地段山块,实行严看死守,坚决控制野外火源。

4、森林火灾扑救工具配备,水泵1台、风力灭火机1台,二号工具20把,锄头20把,镰刀31把。手电、毛巾按人数的100%配备。

三、森林火灾的预防

1、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春节至清明为防火戒严期。

2、在防火期内,林区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禁止在野外吸烟、烤火、野炊、玩火、上坟烧纸、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烧山驱兽等用火,不准痴呆人员进山活动。

(2)禁止在林区枪械狩猎,确需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的,必须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3)造林炼山、烧炭、烧荒开垦等大型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同意报镇政府审核后,呈报县政府批准,领取《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方可用火。

(4)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还必须做到“六不烧”,即:防火道不合格不烧;三级风以上不烧;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的不烧;防火人员及扑火工具不到位的不烧;用火单位的负责人不在场不烧;上山火不烧。

(5)农田与山地的连接处、山间道路、沿山公路边等人行道两边,必须开劈2米宽以上的行人道,并予以清除杂草。或者因地制宜地种植木荷、茶叶、油茶等防火树种。

(6)林区的住户、厂房、工棚等周围,必须开劈宽10米以上的防火线,否则,不准住人和用火。

3、新造林地的周围,必须同时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把森林防火设施列入生产建设规划,同步实施。大片用材林基地,未营造防火林带的一律不予验收。

4、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镇、村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和广播、电视、微信、黑板报等,经常性开展森林防火教育,设立固定宣传标语和临时性宣传标语。在中小学生中发放森林防火宣传卡,由学生交家长签字的办法使学生、家长都受教育。把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落到实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村委会要制订相应村规民约办法,落实防火措施。

四、森林火灾的扑救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和火灾隐患的应及时报告村委会或镇政府。镇政府和村委会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义务护林扑火小分队和群众进行全力扑救,坚持居村自为战,镇自为战,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森林火灾时,必须有镇、村领导和技术员统一指挥,注意安全。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老、弱、病、残、孕妇和未成年的人员参加。

2、扑救森林火灾时,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服从指挥,主动配合。

3、森林火灾扑灭后,村委会和村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必须组织人员全面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并指定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经镇政府派人检查验收后方可撤离。

4、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及参加扑火人员的工资、补贴开支按《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的规定执行。

5、发生森林火灾,村委会必须立即组织义务扑火队和群众进行扑救,并报告镇政府,镇政府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报告县护林防火指挥部:

(1)森林火灾发生后,二小时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人身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威胁县林场和周围乡镇的森林火灾;

(5)成片的林木基地的森林火灾;

(6)乡镇、林场交界处的森林火灾;

(7)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的森林火灾。

6、各村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森林防火的相应的民约办法,做到制度落实,目标明确,照章办事。

五、森林火灾的调查和处理

1、森林火灾(包括火灾、火警等)都必须查明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过火面积和受害森林面积、林木损失、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及扑救情况等。

森林火警及村与村交界处的火警,由镇政府牵头与林业主管部门查处;一般森林火灾和镇与邻近乡镇、林场交界处的森林火灾、火警等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会同镇政府负责查处。当地应积极协助查处,建立档案。

2、严格执行森林火灾的火烧木采伐审批制度。森林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护好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采伐火烧木,待镇政府和县森林防火部门调查处理后,由所在村提出申请,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防火办审核,凭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采伐,并在下年度的采伐指标中予以一次性扣除。

六、奖励和处罚

1、奖励

(1)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未造成损失的或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的村委会、党支部的领导,镇政府给予以适当奖励。

(2)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制止或者举报有功的人员要给以表彰和奖励。

2、镇党委、政府干部和工作人员,各联系村干部工作人员,村“两委”成员、护林员,在其责任区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政府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三十八条给予行政处罚;

(1)贯彻国家和上级的森林防火指示不力,敷衍塞责,造成损失的;

(2)不重视火源管理,对野外违章用火放任自流,不加制止的;

(3)对森林火灾扑救行动迟缓,甚至经动员不参加的和见火不救的;

3、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法规,造成火灾(包括火警)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预案自2021年十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