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绩溪县伏岭镇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伏岭镇> 基层政务公开> 社会救助> 临时救助> 办事指南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508P/202206-00025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绩溪县伏岭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08 发布日期: 2022-06-08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508P/202206-00025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绩溪县伏岭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08
发布日期: 2022-06-08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2-06-08 10:21 来源:绩溪县伏岭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临时救助申请由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请临时救助情形的困难人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请示市民政局后,积极开展先行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供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临时救助申请表》、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声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市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或市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2日且无异议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市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告知同级财政部门。临时救助金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按季度报市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特殊程序。

1.急难型困难家庭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在请示市民政部门后应先行救助,从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中列支救助资金,并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报市民政局备案。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2天。

2.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对因重特大疾病、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支出造成生活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请示市民政局后,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进行审批,从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中列支救助资金,报市民政局备案。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