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城管执法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行政强制
索引号: 11341731666201562Q/202112-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公告 (绩行执强拆公字〔2021〕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2-09 发布日期: 2021-12-09
索引号: 11341731666201562Q/202112-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公告 (绩行执强拆公字〔2021〕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2-09
发布日期: 2021-12-09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公告 (绩行执强拆公字〔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12-09 15:28 来源: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姓名:钮**  性别:   身份证号码:3****************8    

住址: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洪上塘村236号                             

经查,当事人钮**于2019年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凤灵社区洪川下坦村自有地块圈建围墙,围墙面积约450平方米,在围墙东侧建设一层砖混结构建筑,该一层建筑占地面积约为38.72平方米。2021年11月3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该位置位于绩溪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处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影响城市总体规划,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了限期在 2021 年11月18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绩城管限拆字〔2021〕1 号决定书),并于2021年11月15日将该决定送达于你(单位)。由于你(单位)逾期未能履行本机关作出的决定。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催告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限你(单位)务必于2021年12月17日前自行拆除上属违法建设和清理屋内物品,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绩溪县人民政府或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仍不自行拆除和清理屋内物品所造成一切后果自负,届时本机关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