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局经费预算管理,充分发挥预算的约束作用,强化预算的分配、监督职能,合理调度资金,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二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基础预算数据申报,根据职能和下年度工作任务编制预算。
第三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5个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各部门预算编制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预算收支的预测必须以各部门发展规模为依据,对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应认真测算,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
2、完整性原则。各部门的预算编制要体现完整性原则,将预算内外财政资金和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及相应的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全口径编制预算。对各项收入、支出预算的编制做到不重不漏,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收支项目。
3、重点性原则。各部门预算要做到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尤其要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在兼顾一般的同时,优先保证重点项目。要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先重点、急需项目,后一般项目。
4、透明性原则。各部门预算的编制要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各部门的经常性支出要建立科学的定员定额体系,从而实现预算分配的标准化。项目支出应通过填报项目文本、经过科学论证、优先排序后确定必保项目和备选项目,结合当年财力和支出重点进行安排,使预算分配更加规范、透明。财政预算批复后,必须及时网上公开。
5、绩效性原则。财务部门要建立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对预算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全面追踪问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编制程序、方法及相关规定进行预算编制:
1、编制前的准备工作。正式编制预算前,各部门要对本单位的资源进行调查,摸清家底,对部门现有的资产、收支状况、人员状况进行全面清查,为编制预算提供真实依据。总结和分析上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掌握财务收支和业务活动的变化情况,找出影响本年度预算的各种因素;分析本年度国家有关政策对预算的要求;认真领会对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准备工作。
2、收入预算的编制。各部门收入预算应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根据本年度维持部门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要求,考虑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进行测算。各部门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编制收入预算时,要突出财政供给的主渠道地位,对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的预算申报数,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对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列入预算,对预计发生的收入不能高估。各部门自行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足额列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3、支出预算的编制。各部门的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1)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根据支出的基本性质进行合理归并,确定各部门基本支出构成,划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三部分。工资福利支出预算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维持各部门正常运转的定额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其预算编制时,各部门根据人数及平均公用经费标准编制定额公务费;其他定额支出包括在职在编福利费、工会经费和离休人员特需费。
(2)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是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发展需要,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的支出。根据县财政要求,项目经费将逐步压缩规范,编制纯专项用途的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均需按区级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管理办法申报,没有申报或申报资料不全的项目不得纳入部门预算。目前,城管局的项目支出预算主要包括环卫保洁、行政执法、环境整治、信息网络租赁、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等各项支出。
(3)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预算编制的组成部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在编制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过程中,凡纳入当地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由预算编制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并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采购的项目和金额,按地方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五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正式预算未批复前,为保证各部门正常工作运转,县财政与局财务室要根据上年度预(决)算金额,对各部门按月预拔经费,正式预算批复后,按批复后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对于批复并下达的预算,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七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
第八条 各部门必须盘活存量资金,对以前年度前结余资金,当年未使用的,除列明至具体项目并需继续结转使用的,其他结余全部列入下年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条 格执行采购预算。为严格规范局各部门政府采购行为,凡未列入当年采购预算的项目,局办公室一律不予办理采购手续。列入部门预算的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绩溪县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严格执行采购预算。为严格规范局各部门政府采购行为,凡未列入当年采购预算的项目,局办公室一律不予办理采购手续。列入部门预算的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绩溪县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确需调整、追加预算的,由各部门提出追加或调整预算申报表,经办公室(财务室)审核、论证后,提出追加、调整预算方案,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加强预算监督
第十二条 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严格按照局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办公室(财务室)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对各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