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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临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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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32873/202109-00062 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绩溪县临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主动回应】致全县粮食销售者的一封信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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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绩溪县临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主动回应】致全县粮食销售者的一封信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1-09-24
【主动回应】致全县粮食销售者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1-09-24 14:53 来源:绩溪县临溪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粮食销售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5)的规定,各单位应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采购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时,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查验供货商的执照、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并索取进货凭证,确保来源可追溯。

二、对购进的每个批次粮食加工品,应索取重金属(大米中镉)、真菌毒素(面粉中呕吐毒素)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合格证明(生产企业自检或委托检验);

无粮食加工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得采购和销售,确保销售环节粮食安全。

三、相关凭证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法律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