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绩 )应急罚〔2021〕综合协调-22号
被处罚单位: 宣城市万利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 宣城市飞彩办事处创业路宣城仁和时代广场*幢****号
邮政编码: 24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万丹武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在有关证件过期后,仍然安排公司副总陈斌向绩溪县恒起工程机械租赁部资料员程文静提供公司复审后的证书,并提供相关网站用户名及密码,为绩溪县恒起工程机械租赁部违规挂靠其公司资质在绩溪县承接业务提供了便利条件。对承接的瑞泰华府1-29#楼工程及人防地下室项目7#楼物料提升机拆卸工程施工项目缺乏有效管理,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徐从彬、陈斌、程文静、万丹武等人询问笔录;物料提升机拆卸合同;物料提升机拆卸安全协议;陈斌与程文静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勘察图片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126839010300000018,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8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绩 )应急罚〔2021〕综合协调-23号
被处罚单位: 绩溪县恒起工程机械租赁部
地址: 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南路灵澜山居南区**幢****号杂物间
邮政编码: 245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从彬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存在违规挂靠使用宣城市万利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资质承接相关业务,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给张家军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主要证据有徐从彬、程文静等人询问笔录;陈斌与程文静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勘察图片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126839010300000018,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8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绩 )应急罚〔2021〕综合协调-24号
被处罚单位: 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号*幢****室
邮政编码: 31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道义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分包安全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指派专人做好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厉志军、吴欢、张雄彬等人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材料;现场勘察图片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126839010300000018,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8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绩 )应急罚〔2021〕综合协调-25号
被处罚单位: 安徽宏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宁国市宁国大道诚信大厦**楼
邮政编码: 242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石璐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作业巡查中发现的施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安全防护规定的行为没有切实督促整改到位。主要证据有麻经志、麻群等人询问笔录;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等材料;现场勘察图片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126839010300000018,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8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绩 )应急罚〔2021〕综合协调-26号
被处罚单位: 绩溪县瑞泰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 绩溪县华阳镇徽山大道***号
邮政编码:245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腾飞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主要证据有林宗荣等人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材料;现场勘察图片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126839010300000018,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8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绩 )应急罚〔2021〕综合协调-27号
被处罚人: 吴欢 性别: 男 年龄: 38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灵山下村**号 邮政编码: 245300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职务: 安全员 单位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号*幢****室
违法事实及证据: 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主要证据有厉志军、吴欢、张雄彬等人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材料;现场勘察图片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126839010300000018,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8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绩 )应急罚〔2021〕综合协调-28号
被处罚人: 厉志军 性别: 男 年龄: 37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康庄村屋基西路**号 邮政编码:322117
所在单位: 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职务: 安全员
单位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号*幢*****室
违法事实及证据: 在没有见到宣城市万利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情况下,私自联系绩溪县恒起工程机械租赁部资料员程文静,签订了《物料提升机拆卸合同》,违规将拆除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主要证据有厉志军、吴欢、张雄彬等人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厉志军与程文静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勘察图片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126839010300000018,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8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绩 )应急罚〔2021〕综合协调-29号
被处罚人: 张雄彬 性别: 男 年龄: 47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城东星江东路**号 邮政编码: 333200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职务: 安全负责人
单位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号**幢****室
违法事实及证据: 在对1-29#楼工程及人防地下室项目安全管理过程中,履行施工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主要证据有厉志军、吴欢、张雄彬等人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项目部管理组织网络图等材料;现场勘察图片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126839010300000018,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8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绩 )应急罚〔2021〕综合协调-30号
被处罚人: 刘达彩 性别: 男 年龄: 29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福建省长汀县红山乡山阳村白石坑**号 邮政编码: 366300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职务: 项目负责人
单位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号**幢****室
违法事实及证据: 履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主要证据有厉志军、吴欢、刘达彩等人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材料;现场勘察图片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捌仟贰佰捌拾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126839010300000018,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8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