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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314863768911/202105-00001 组配分类: 民生工程
发布机构: 绩溪县残疾人联合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残疾人 / 通知
名称: 绩溪县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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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民生工程
发布机构: 绩溪县残疾人联合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残疾人 / 通知
名称: 绩溪县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5-06
绩溪县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5-06 09:23 来源:绩溪县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绩溪县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市残联、市教体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宣城市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宣残〔202124号)和《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绩政〔201930号)、县委县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民生工程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21年,为全县145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 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级财政部门。县级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标识 “精补”或“残补”。

(三)项目管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县残联须对2020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已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精神类别残疾人证;

2.低保证或各乡镇出具的困难证明;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或提供1000元以上精神药费发票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申办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及以上残联审核,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四)实施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持制度衔接,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结合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2.县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县级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残联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2021年,为150-14周岁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2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为3名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辅具。

(二)补助标准

1.低视力儿童补助标准为500//月,每人每年补助1个月;全盲儿童补助标准不少于1600//年(限31次);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和肢体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1300//月,生活补助标准为200//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

所需经费省财政补助7200//年,余下7800元由市县财政按28比例分担。

2.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具每人补助1500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等。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训练要求

各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开展。

1.视力残疾儿童:(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每月不少于30小时。(2)为全盲儿童提供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时间不少于2个月(限31次)。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助,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皖康复办〔20159号、皖康复办〔201514号、皖康复办〔201516号等),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

(四)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适配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具等项目经费,由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根据各县承担的任务数,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至县财政部门;适配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具项目经费由市残联根据项目筛查情况,在省矫形器辅具采购目录中统一采购并支付。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县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将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缓解机构运营困难,县残联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验收后视情调整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

3.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应予以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各乡镇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五)项目管理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2.在确定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县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家庭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并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综合监督。

3.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现象。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县残联备案;救助对象因故中途中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残联及时查询或安排替补,并报市残联备案。

4.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规范制式的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按照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障在训儿童训练时间,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效果。

5.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市残联委托省辅具中心协助完成,县残联组织残疾儿童前往市残联开展辅具适配工作。

6.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公示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相关要求

1.各乡镇要在开展救助工作申请受理过程中注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推行“亮码办事”,落实好“两案九制”。

2.康复民生工程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的重点工作,各乡镇要按聚焦残疾人康复需求,强化基本康复保障,提高精准调度和科学监督水平。积极配合省、市残联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对康复民生工程质量开展绩效评价。

3.各乡镇残联于515日前将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电子版、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县残联办公室。

     本方案由县残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2.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