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敬老院)是提供农村基本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中发挥重要兜底保障作用。通过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和民政部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系统反映,目前我省乡镇敬老院独立法人登记率已达80%以上,但仍存在部分乡镇敬老院法人地位缺失、运行体制不顺、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管理工作亟待加强。为加快推进我省部分乡镇敬老院建设步伐,全部落实乡镇敬老院法人登记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全面提升乡镇敬老院的管理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有效解决长期存在的身份不明、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权责不分等问题。确保到2021年5月底前,全省乡镇敬老院全部落实法人登记,并办理养老机构备案手续。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整合改造力度。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有关要求,统筹推进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对于入住率低、入住人数少、长期无人管理、安全隐患突出的未登记乡镇敬老院原则上关停。关停的场地可转型更名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或服务站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等,不再作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并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造册登记,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或挪作他用。原有的养老床位要继续统计。对于今年提升改造、需要暂时关停的乡镇敬老院,可将院内特困人员转移至具备收住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并向所在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落实法人登记工作。各县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向同级编制部门申请,将适合列入事业单位序列的乡镇敬老院,按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 依法取得法人登记资格。对本地区已建成的乡镇敬老院,要规范明确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事项,完善相关申请材料,按程序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对一些规模较小且暂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可作为分院,可探索“1+N”联合体模式,由具备法人身份的供养服务机构实施统一管理,并同步纳入机构汇总统计。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摸底排查(2月底前)
各县级民政部门要在2月底前完成对辖区乡镇敬老院法人登记情况进行全面部署和摸底排查,建立法人登记情况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乡镇敬老院现状,梳理乡镇敬老院在实施法人登记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乡镇敬老院法人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推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并于3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统一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组织推进(3月—5月)
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各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利用2个月时间完成相关推进工作。2021年3月1日起,各地按每10天一次(分别为每月10、20、30日),将乡镇敬老院法人登记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及进度情况(表格见附件),经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市民政局统一汇总并盖章,报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中要具体明确已开展的工作及成效、未完成的工作及任务、下步具体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验收(5月)
自5月起,省民政厅组织专门力量分头负责对各县区乡镇敬老院法人登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逐一检查,对工作完成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和激励,对工作开展被动迟缓的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促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领导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落实乡镇敬老院法人登记作为当前养老服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主动向当地党委、
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报告,争取支持。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亲自推动、抓出实效;分管同志靠前抓,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紧抓实、直接推动;养老服务相关科(股)室具体抓,强化挂图作战、挂账销号工作机制。要积极协调同级编制、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共同推动乡镇敬老院法人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