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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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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2012-0001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企业 / 通知
名称: 绩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绩溪县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绩安办〔2020〕62号
生成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0-12-04
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2012-0001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企业 / 通知
名称: 绩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绩溪县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绩安办〔2020〕62号
生成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0-12-04
绩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绩溪县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4 13:22 来源: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绩溪县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绩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

绩溪县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

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全国、全省涉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非法违法事故教训,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按照省、市安委会办公室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以下统称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结合全县“1+10+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排查、严厉打击、系统整治非法违法“小化工”。通过专项整治,查清当前非法违法“小化工”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清单台账,坚持标本兼治,及时彻底消除隐患。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有效防止非法违法“小化工”死灰复燃,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化工行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任务 

(一)全面摸排非法违法“小化工”。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属地责任和乡镇、村庄(社区)的排查整治责任,突出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特别是化工园区(集中区)内“僵尸企业”和“停产停业企业”。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逐村、逐户、逐企“过筛子”,彻底排查本辖区内是否存在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是否存在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确保摸清情况、查清底数。 

(二)从严从快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地要根据排查结果,建立健全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分类处置、严厉打击。一是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二是对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封闭非法生产装置及所在区域,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三是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小化工”,或者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要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各地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问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一是对超许可范围生产、未经许可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二是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三是对违法出租场所、设备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四是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并充分发挥问责的警示震慑作用,及时依法公开问责结果。

(四)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定期研判、打击清理。一是充分发挥大数据的支撑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应用化工企业和疑似化工企业的市场主体清单,电力部门应用动力电用户或短期内用电量激增的用户清单,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异常轨迹等大数据,进行初步排查。二是充分发挥网格化的功能作用,属地各级政府借助社会综治网格功能,建立健全应急网格功能,借助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对网格内疑似“小化工”的单位进行精准排查。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推动作用,属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布各自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工作制度,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的良好氛围。  

三、时间安排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12月)。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厘清职责分工,召开专题会议,层层动员部署。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动,讲清非法违法“小化工”的严重危害,讲明从事非法违法“小化工”生产的严重法律后果,统一思想,达成共识。  

(二)排查整治(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结合实际建立有效排查整治机制和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压实工业园区及乡镇、村庄(社区)等基层组织排查责任;建立落实包保责任制,县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包村庄(社区),一级包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实现责任包保全覆盖。各地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组织力量集中开展全面排查,彻底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台账,对于排查出的非法违法“小化工”分类处置,严厉打击,严肃问责,确保实效。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附件1)和排查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2)由各村庄(社区)、乡镇及工业园区负责人审核签字,逐级层层上报至县政府;县政府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对截至上季度最后一个月底累计情况进行汇总,经县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巩固提升(2021年5月至7月)。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并全面总结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包括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总台账和排查整治情况汇总表),于2021年7月7日前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守土有责,由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实施,将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作为“1+10+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一并部署,深入开展,务求实效。 

(二)有力有序推进。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倒排工期,把握好时间节点,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落实。 

(三)强化督促检查。要强化对专项整治的督促检查,对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推动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县安委会办公室持续跟踪调度全县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并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对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地区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附件1

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非法违法企业(单位或个人)名称

所在县区

地址

主要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

非法违法环节

(生产、储存、使用)

具体非法

违法行为

涉及化工(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

采取的措施

 

 

 

 

 

 

 

 

 

 

 

 

 

 

 

 

 

 

 

 

 

 

 

 

 

 

 

 

 

 

 

 

 

 

 

 

 

 

 

 

 

 

 

 

 

填报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非法违法“小化工”排查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月   日

检查组个数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排查企业(单位或个人)数

发现非法违法企业(单位或个人)数

责令停产整顿企业数

拆除非法生产装置企业数

没收违法所得企业数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万元)

实施经济处罚企业数

实施经济处罚金额(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数

合计

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数

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企业数

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数

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数

 

 

 

 

 

 

 

 

 

 

 

 

 

 

 

填报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