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政〔2020 〕18 号
关于印发绩溪县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绩溪县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7日
绩溪县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保证县城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屋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规划区,由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县城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县城规划区重点控制区具体范围按照城市发展需求在县城规划区内划定,包括县城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城区、麒麟街、高迁村以及西环线两侧城市开发区域(附件7、附件8);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县农水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土地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五条 严禁城镇居民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在县城规划区内非法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严禁为非法购地建房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重点控制区范围内不得新批准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建房。县城规划区内(不含重点控制区)新批准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建房的须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按程序办理宅基地批准手续。
第七条 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房的,必须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城规划区内(不含重点控制区)新批准宅基地进行农民建房的,必须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还需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中“原有宅基地”是指已取得权利证书或宅基地审批文件的土地。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
1、原住宅面积低于人均30m2分户标准,又确需建房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县城规划需要搬迁或改建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确无住房的;
4、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D类危房的;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第九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下列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允许适当维修,不予批准改建、扩建:
1、位于县城规划区已开发改造的区域以及县城近期规划建设范围内的;
2、位于县城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流蓝线、城市基础设施黄线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3、位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内的;
4、位于其他因县城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本条规定的适当维修指允许对房屋结构加固、屋内及屋面进行适当维修。房屋需要移址建设的,新建用地由乡镇、村(居)、组调剂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原宅基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被文物部门确定为文物保护的房屋应按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在县城规划区重点控制区范围内对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改、扩建的,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审查审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划条件的,予以规划许可,并对房屋徽派建筑风格、朝向、层高、色彩等提出明确要求;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规划许可,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宅基地开工查验、建房监管和规划核实等工作。
本条中宅基地扩建是指在原有宅基地审批范围内按规划要求依法审批的建设行为。
第十一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不含重点控制区)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镇直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镇规划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联合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5日内予以批准,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房屋徽派建筑风格、朝向、层高、色彩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在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不含重点控制区)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按以下程序申请:
1、申请。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社区)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村级组织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婚姻状况材料。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不含重点控制区)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按程序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镇直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村镇规划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林业、电力等部门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直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联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答复,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5日内予以批准,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在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县农水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备案。
对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在联合审核后10日内将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建房申请材料书面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批次组织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后按照上述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在县城规划区内(不含重点控制区)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新申请宅基地进行建房的,申请人应当在开工前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镇直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村镇规划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后方可动工建设。
农村村民在房屋竣工后一个月内,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管理要求与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不得占用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严禁买卖和转让《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严禁擅自变更已审定的规划要求。农村村民建房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农村村民建房应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之日起两年内动工建设,逾期未动工建设的由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可以耕种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县城总体规划,划定可以保留现状的居民点范围、规划近期建设范围及已明确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报县政府同意后定期公布。
(一)在县城规划区内(不含重点控制区),不影响总体规划的布局与路网结构的前提下保留下来的连片自然村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由当地村委会(社区)牵头,做好村庄改造详细规划。逐步完善市政道路交通及社区服务功能,在不影响改造详细规划和严格管理的前提下,空闲地及周边未利用地可适度安排宅基地。
(二)在近期规划建设范围内,不得进行改建、扩建和新建,在拆迁时按政策予以集中安置。其现有的房屋一般只能适当维修。如果是唯一住宅且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必须拆除重建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可先行集中安置,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三)已明确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按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住房的建设标准和形式
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三人及以下的,占地不超过90平方米;四人的,每户占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五人及以上的,每户占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在审批的占地范围之外,不得以硬化等方式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将未审批土地圈入院内或建设范围,严格依法控制建设规模。
农村村民住房的建设形式,少量的可以按照单门独院形式建设。住宅的建筑层高、建筑形式严格遵照《绩溪县县城总体规划》《绩溪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徽派建筑风格建设等相关要求实施,檐口高度控制10米以内。重点控制区农村村民的建筑形式参照《绩溪县县城规划区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执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不同规格的农民建房设计图纸样本,供农户选择,在建房规划审批时加以审定,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 日常监管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宅基地直接管理职责,负责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组织实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监管,切实优化审批流程,严格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为农村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并依法及时公开审批结果。指导村委会(社区)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村委会(社区)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以及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下沉。财政、住建、城管、林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县政府统筹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执法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农村用地建房的监管合力,共同遏制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在各村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城管执法等部门落实县城规划区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管理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住房,由县城管执法局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农水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直有关部门与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农民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违规收费;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违规收费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因县城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划入县城规划范围的农村村民建房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水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或省、市出台文件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今后如与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不一致,以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关于印发绩溪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绩政〔2016〕15号)、《关于印发〈绩溪县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绩政办〔2016〕18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农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绩政办〔2019〕57号)停止执行。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县城规划区范围图
8、县城规划区重点控制区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