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审计局关于征求《绩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绩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 2020年3月27日(星期五)上午下班前通过 OA 邮件反馈至县审计局收文员。逾期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章新培,联系电话:8157736
绩溪县审计局
2020年3月24日
《绩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县审计局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县审计局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条 根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建立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审计全覆盖机制。
县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算价款审核质量审计抽查、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其中: 报审结算金额40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全部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报审结算金额4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实施结算价款审核质量审计抽查;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全部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七条 县审计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算价款审核质量审计抽查和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委托费用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第八条 县审计局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县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建设单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建设项目结算价款审计工作。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结算价款审核结果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结算价款审核结果及结算资料,及时报县审计局备案,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其中:报审结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先报县审计局备案,再委托实施结算价款审核,审核过程接受审计机关监督;报审结算金额5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结算价款审核再报县审计局备案。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县审计局。
县审计局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及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局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建设项目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提交审计的项目资料不完整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县审计局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补充提交符合规定的完整资料,由此导致项目审计时间延长的,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延误责任;被审计单位未能在限期内补充提交符合规定完整资料的,县审计局可以终止该建设项目审计。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县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县审计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县审计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工程结算编报单位不按照规定、约定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编制工程结算书和结算资料,经审核,工程结算价款审减率超过10%的,超过10%部分的结算审计费用由工程结算编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县审计局责令据实调整。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审计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未恪守职业准则和执业规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县审计局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绩溪县人民政府2006年4月25日发布的《绩溪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