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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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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970W/202006-00011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6-04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970W/202006-00011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6-04
关于印发《绩溪县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4 08:58 来源: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作用,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现将《绩溪县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56














绩溪县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

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技能大师潜心技术创新、悉心传授技艺,让宝贵的高技能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作用,加快我县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步伐,根据《安徽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试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是本县范围内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成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委员会,负责成果评鉴工作。评鉴委员会由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组成。评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鉴事务工作。

第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每两年开展一次。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分为技术创新成果和人才培养成果两类。

第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六条 申报技术创新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开展技术攻关,解决了生产一线技术难题;

(二)开展技术革新,提高了产品质量或节约了成本;

(三)创新操作方法,大幅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四)其他具有实用性、先进性的技术创新成果。

以上技术创新成果成功应用于生产实践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申报人才培养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带徒传技培养人才成效显著;

(二)绝技绝活传承成效显著;

(三)培养模式或培训技术创新成果;

(四)实用教材开发成果。

第八条 申报技术创新成果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创新成果评鉴申报表(附件1);

(二)主要技术文件、资料和总结报告;

(三)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评估材料。

第九条 申报人才培养成果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才培养成果评鉴申报表(附件2);

(二)人才培养总结报告;

(三)人才培养效果的证明材料。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或培训技术创新的需提供相应资料和评价意见。

第十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成果评鉴由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申报。县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委员会评审,经公示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

第十一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申报前,其申报材料应在技能大师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二条 经评鉴,获技术创新成果的给予技术创新补助,获人才培养成果的给予人才培养补助,补助标准为1-2万元。

第十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对获技术创新成果和人才培养成果的领衔技能大师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补助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技术技能创新研发活动;人才培养补助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发现所报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评过的,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4年内不准申办评审,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