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审计局关于征求《绩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签证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绩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
2020年3月27日(星期五)上午下班前通过 OA 邮件反馈至县审计局收文员。逾期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章新培,联系电话:8157736
绩溪县审计局
2020年3月24日
《绩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签证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签证行为,完善变更签证决策程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绩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应深化前期设计、尽量减少变更,确因技术性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不可预见客观因素需要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办理变更签证审批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工程变更签证范围及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签证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导致合同造价调整的工程变更、工程签证事项,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暂定事项及暂定价款的调整(按相关规定应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暂定事项除外);
(三)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有较大幅度增加或漏项;
(四)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五)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六)其它引起合同造价增加的工程变更、工程签证事项(合同内约定的人工、材料动态调整除外)。
第四条 同一合同范围内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签证,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造价变更,称为单项变更签证。
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工程结算价款的变化,不在本办法工程变更签证范围。
第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下列情况导致合同造价变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签证。
(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二)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三)缺乏安全、环保措施及缺少相应设施导致施工费用增加的;
(四)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
(五)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错判导致施工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六)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在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程量;
(七)合同协议和施工图纸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八)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九)施工图设计及招标文件已明确的内容,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投标答疑时间内,投标单位未提出质疑的或提出质疑建设单位未予认可的合同造价事项,以及招标文件已声明的不可预见费用。
(十)其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的情形。
第六条 根据施工合同金额和单项变更签证的估算增减金额绝对值之和,实行分级管理,将工程变更签证分为一般变更签证、较大变更签证和重大变更签证。
(一)重大变更签证
1.在建设目标、规模、标准、选址及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重要设备选用、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方案等方面,对工程安全、投资额、建设工期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2.超过初步设计批准工程部分概算的工程变更签证;
3.单项变更签证估算增减金额绝对值超过100万元及以上;
4.变更签证估算增减金额绝对值累计增加200万元及以上。
(二)较大变更签证
1. 除重大设计变更外,在工程结构设计、材料设备选用、附属工程等方面,对工程投资额、建设工期产生较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2. 超出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范围的工程事项;
3. 单项变更估算增减金额绝对值达到或超过20万元、低于100万元;
4. 变更签证估算增减金额绝对值累计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低于200万元。
(三)一般变更签证:除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签证以外的变更。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实施工程变更签证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签证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参建单位工作职责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核,并提出技术性意见。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签证批复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签证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签证费用预算,负责工程变更签证的具体施工。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签证的监理工作,审核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签证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签证的实施进行监理。
第八条 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和县交通运输局分别负责对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工程投资概算进行监管。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和县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签证的技术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变更签证审批程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变更签证内部审查机制,健全内控管理制度。
第十条 工程变更可以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提出建议,建设单位研究决定是否变更。工程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事项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等影响程度,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向建设单位申报工程变更签证事项审批,并填写《绩溪县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申报表》(附表1),注明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和原因,以及因变更签证所导致的工程量增减、造价增减、工期影响等,并附变更签证的详细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变更签证事项进行审查核实。
建设单位可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工程变更签证事项的原因、内容及预算进行会商,对变更签证事项的真实性、经济性和技术可行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证;重大工程变更签证事项可召集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会商和评审应形成书面意见。需要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签章的勘察报告、变更图纸、变更理由说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根据审核及会商评审结果,依据本办法工程变更签证类别,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 一般变更签证、较大变更签证和重大变更签证按照以下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
(一)单项变更签证估算增减金额绝对值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变更签证,由建设单位内部审核后按议事决策程序审批;有主管部门的,报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手续见《绩溪县建设工程一般变更签证审批表》(附表2)。
(二)单项变更签证估算增减金额绝对值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或变更签证估算增减金额绝对值累计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较大变更签证,经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如有)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具体审批手续见《绩溪县建设工程较大变更签证审批表》(附表3)。
(三)单项变更签证估算增减金额绝对值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或变更签证估算增减金额绝对值累计达到或超过100万元、200万元(不含)以下的较大变更签证,经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如有),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县长审批。具体审批手续见《绩溪县建设工程较大变更签证审批表》(附表3)。
(四)单项变更签证估算增减金额绝对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或变更签证估算增减金额绝对值累计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重大变更签证,经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如有),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审批手续见《绩溪县建设工程重大变更签证审批表》(附表4)。
(五)工程变更签证中暂不能确定增减金额的事项,经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如有)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变更签证事项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须上报国家、省、市部门审批的工程变更,应按本办法履行报批程序后由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对口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因工程变更签证造成项目累计总投资超概算按规定需要进行概算调整的,建设单位在完成变更签证审批程序后,将变更审批表和相关资料整理完整,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签证应坚持“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审批意见组织变更签证内容的实施。
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县政府有关会议明确的工程变更事项(以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不再履行工程变更签证报县政府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应按会议明确的工程变更内容组织施工单位施工;超出会议确定的变更内容、范围、标准和造价等工程变更签证事项,仍须按本办法变更签证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隐蔽工程签证必须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不允许事后补办。工程签证复核必须要有具体意见,禁止仅签原则性意见或只签名无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审核工程变更签证时应将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图纸及变更通知、工程签证单等作为工程变更签证申报的附件。工程变更签证经审批程序审批同意后,按审批意见纳入工程结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向建设单位申报工程变更签证事项,填报《绩溪县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申报表》,未经审批同意先行实施工程变更签证事项,在办理工程款支付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其变更签证引起的相关费用,财政、审计部门将不予认可,其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审批,以及人为拆分变更,降低单项变更金额,规避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财政、审计部门将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将依法依纪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具备招标条件,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须另行招标,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变更规避招标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并报经概算审批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工程结构、工程性质、扩大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重大变更引起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评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工程变更签证事项报批中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的结论意见严重失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执业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会同县财政局、住建局、农水局、交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变更签证管理。政府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的变更签证管理参照《绩溪县PPP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绩政[2019]60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绩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签证理暂行办法》(绩政〔2012〕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绩溪县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申报表
2. 绩溪县建设工程一般变更签证审批表
3. 绩溪县建设工程较大变更签证审批表
4. 绩溪县建设工程重大变更签证审批表
附件1
绩溪县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申报表
第 号(申报)
建设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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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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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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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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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累计变更签证
增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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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签证预计
增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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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累计变更签证
增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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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签证内容及原因:
施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及资料共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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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盖章)
监理工程师:(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及资料共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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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盖章)
设计工程师:(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及资料共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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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发包人代表意见:
发包人代表:(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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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绩溪县建设工程一般变更签证审批表
第 号(审批)
建设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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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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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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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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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累计变更签证
增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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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签证预计
增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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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累计变更签证
增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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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签证内容及原因:
详见第 号《工程变更签证申报表》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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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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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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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绩溪县建设工程较大变更签证审批表
第 号(审批)
建设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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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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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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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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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累计变更签证
增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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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签证预计
增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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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累计变更签证
增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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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签证内容及原因:
详见第 号《工程变更签证申报表》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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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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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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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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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绩溪县建设项目工程重大变更签证审批表
第 号(审批)
建设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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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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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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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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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累计变更签证
增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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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签证预计
增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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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累计变更签证
增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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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签证内容及原因:
详见第 号《工程变更签证申报表》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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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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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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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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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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