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的预防
1、防火期为每年的9月25日至翌年4月30日,春节至清明为防火戒严期。
2、在防火期内,林区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禁止在野外吸烟、烤火、野炊、玩火、上坟烧纸、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烧山驱兽等用火,不准痴呆人员进山活动。
(2)禁止在林区枪械狩猎,确需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的,必须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3)烧灰积肥,烧荒烧田埂草、烧砖瓦及其它小型生产性用火,凡在离林地50米之内的都要由用火单位或个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落实防火措施,经同意后,方可用火。社区、村委会必须将用火单位或个人及批准情况登记造册备查。离林地50米之外的生产性用火也应严格控制,加强管理。
(4)造林炼山、烧炭、烧荒开垦等大型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村委会同意报镇政府审核后,呈报县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方可用火。
(5)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还必须做到“六不烧”,即:防火道不合格不烧;三级风以上不烧;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的不烧;防火人员及扑火工具不到位的不烧;用火单位的领导不在场不烧;上山火不烧。
(6)农田与山地的连接处、山间道路、沿山公路边等人行道两边,必须开劈2米宽以上的行人道,并予以清除杂草。或者因地制宜地种植木荷、茶叶、红花油茶、柑桔等防火树种。
(7)林区的住户、厂房、工棚等周围,必须开劈宽10米以上的防火线,否则,不准住人和用火。
3、新造林地的周围,必须同时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把森林防火设施列入生产建设规划,同步实施。大片用材林基地,未营造防火林带的一律不予验收。
4、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镇、居、村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和广播、电视、黑板报等,经常性开展森林防火教育,设立固定宣传标语和临时性宣传标语。在中小学生中发放森林防火宣传卡,由学生交家长签字的办法使学生、家长都受教育。把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落到实处,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制订相应民约办法,落实防火措施。
森林火灾的扑救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和火灾隐患的应及时报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镇政府。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义务森林扑火小分队和群众进行全力扑救,坚持居(村)自为战,镇自为战,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森林火灾时,必须有镇、居(村)领导和技术员统一指挥,注意安全。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老、弱、病、残、孕妇和未成年的人员参加。
2、扑救森林火灾时,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服从指挥,主动配合。
3、森林火灾扑灭后,社区居、村委会和村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必须组织人员全面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并指定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经镇政府派人检查验收后方可撤离。
4、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及参加扑火人员的工资、补贴开支按《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的规定执行。
5、发生森林火灾,社区、村委会必须立即组织义务扑火队和群众进行扑救,并报告镇政府,镇政府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1)森林火灾发生后,二小时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人身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威胁县林场和周围乡镇的森林火灾;
(5)成片的林木基地的森林火灾;
(6)乡镇、林场交界处的森林火灾;
(7)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的森林火灾。
6、各居(村)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森林防火的相应的民约办法,做到制度落实,目标明确,照章办事。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处理
1、森林火灾(包括火灾、火警等)都必须查明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过火面积和受害森林面积、林木损失、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及扑救情况等。
森林火警及村与居(村)交界处的火警,由镇政府牵头与林业主管部门查处;一般森林火灾和镇与邻近乡镇、林场交界处的森林火灾、火警等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镇政府负责查处。当地应积极协助查处,建立档案。
2、严格执行森林火灾的火烧木采伐审批制度。森林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护好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采伐火烧木,待镇政府和县森林防火部门调查处理后,由所在村提出申请,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防火办审核,凭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采伐,并在下年度的采伐指标中予以一次性扣除。
奖励和处罚
1、奖励
(1)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未造成损失的或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的社区、村,镇政府给予以表彰。
(2)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制止或者举报有功的人员要给以表彰和奖励。
2、镇党委、政府干部和工作人员,各联系居(村)干部工作人员,居(村)的“两委”成员、森林员,在其责任区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政府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三十八条给予行政处罚;
(1)贯彻国家和上级的森林防火指示不力,敷衍塞责,造成损失的;
(2)不重视火源管理,对野外违章用火放任自流,不加制止的;
(3)对森林火灾扑救行动迟缓,甚至经动员不参加的和见火不救的;
3、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法规,造成火灾(包括火警)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