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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909/202004-00006 组配分类: 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绩溪县2020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4-21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909/202004-00006
组配分类: 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绩溪县2020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4-21
绩溪县2020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4-21 10:44 来源:绩溪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和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宣城市2020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宣司[2020]25号)要求,现就2020年全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5]37号、皖办发〔2016〕13号、宣办发[2016]27号文件规定,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优化法律援助质量与效果,保障困难群体安居乐业,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法律援助范围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符合标准。2020年度全县计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30件。

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及服务质量。深化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不断提升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便捷化、均等化水平。

三、实施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

1.《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等十一类事项。

2.依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授权,宣城市人民政府在宣政办秘[2014]2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宣办发[2016]27号《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文件中作出的补充事项。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公民;县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依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

4.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等群体。

依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十三类情形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与服务质量

1.案件质量。根据《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及宣城市有关标准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2.服务质量。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形象识别系统规范》《宣城市法律援助窗口服务规范(试行)》等要求执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质量监管职责,根据上级要求开展评估评查。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过程监管,推动专业化办案,引入社会监督,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的受援助体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构队伍保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宣办发〔2016〕27号、“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总结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加强法律援助机构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采取购买服务等形式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队伍,加大学习培训力度。用优秀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保障优质高效实现民生工程目标任务。

(二)优化实施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进度符合序时要求、所有案件符合质量标准、业务经费符合管理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案件办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公共法律知识教育,安排律师在便民窗口和工作站值班,面向社会公众和特殊群体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合力。

)严格审核机制。法援机构要按照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规定的事项范围、援助对象等内容,严格受理审查制度,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落实到位。

(四)规范拨款和资金监管机制。2020年我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任务230件,需投入23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11.5万元,地方同级财政承担11.5万元。县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资金,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法律援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县司法局应设法律援助独立项目账,单列科目,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当年投入的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经费需全部用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五)强化考核验收机制。以实施效果为核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考核验收机制,案件审批数、案件办结数、经费投入额、经费支出额均被纳入项目进展情况月度通报。加强社情民意调查,收集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满意度评价。

(六)创新宣传引导机制。要加大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形成宣传阵势,营造良好氛围。要大力开展新闻媒体宣传工作,积极运用本地媒体、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技术,特别是民生工程网站刊播法律援助公益广告,宣传法律援助政策规定,展示法律援助工作成效。加强典型案例选编报送和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援、以案说民生工程,面向困难群体,运用板报、标语等形式深入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方式及联系办法,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知晓率、首选率。

                         

 

 绩溪县司法局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