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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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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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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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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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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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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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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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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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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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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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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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市监罚字〔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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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上庄旺川林强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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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上庄旺川林强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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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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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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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00)圆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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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绩溪县支行,地址: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南路,帐号:34001756708053001359,或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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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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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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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市监罚字〔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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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爱芳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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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爱芳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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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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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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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00)圆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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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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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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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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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市监罚字〔20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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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县长安镇哲飞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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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县长安镇哲飞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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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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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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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罚款人民币叁仟(¥3000.00)圆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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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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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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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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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市监罚字〔2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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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助时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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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助时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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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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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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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罚款人民币叁仟(¥3000.00)圆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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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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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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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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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市监罚字〔20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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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庄川德云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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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庄川德云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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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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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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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罚款人民币叁仟(¥3000.00)圆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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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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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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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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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市监罚字〔202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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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县长安跃珍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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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县长安跃珍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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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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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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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罚款人民币叁仟(¥3000.00)圆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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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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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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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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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市监罚字〔202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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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惠红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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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惠红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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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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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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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罚款人民币叁仟(¥3000.00)圆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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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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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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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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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市监罚字〔202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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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石门忠宝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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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石门忠宝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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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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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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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过期食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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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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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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