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
为适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改革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我们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资〔2008〕95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8月17日
附件:
安徽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皖政〔2007〕126号)、《安徽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资预〔2017〕55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部门、机构及其监管(所属)的省属企业。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 省财政厅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省国资委及其他有省属国有企业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单位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级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租成,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二章
收支范围
第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省属企业上交,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取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由省财政厅组织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等测算编制。
第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规模,由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收入测算情况以及上年结转收入情况确定,并组织有关省级预算单位细化编制。
第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从省委、省政府总体规划部署,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主要支持省属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主要采取向省属企业注资的方式,将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
(三)其他支出。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
第三章
编报内容与程序
第九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15日前,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国资国企改革精神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政策要求,印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通知,布置下一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通知要求,组织其监管(所属)省属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
第十条
省属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并于每年8月底以前报省级预算单位,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其中: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计划建议,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计划建议,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省级预算单位具体工作部署和省属企业章程、发展战略、投资运营规划、投融资计划等编制。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出计划文本。
1.省属企业基本情况。
2.支出计划概述,包括政策依据、支出规模、资金筹集方案、承担主体、实施方案和要实现的政策目标等。
3.支出绩效目标,包括实施期(年度)绩效目标及指标设置情况等。
4.省属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二)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预企01表),反映企业按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及其他支出,下同)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情况;
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资预企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绩效目标表(财资预企03表),反映实施期以及年度支出计划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第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对其监管(所属)省属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审核汇总,结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测算情况,编制本单位预算初步建议草案,于每年9月底以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省级预算单位监管(所属)省属企业的整体情况简介,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2.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3.预算编制的说明及依据,对省属企业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的审核、调整情况,以及据此形成的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4.年度预算支出规模,以及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情况。
(二)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财资预01表),反映省级预算单位监管(所属)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
2.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预02表),反映省级预算单位监管(所属)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汇总情况;
3.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资预03表),反映省级预算单位监管(所属)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4.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表(财资预04表),反映省级预算单位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绩效目标的审核调整情况。
(三)省属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附件形式)。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结合省委、省政府重点发展战略、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进程、国有资本布局调整要求,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初步建议草案进行审核,结合绩效目标审核意见和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测算年度支出预算控制数,并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控制数下达给省级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其监管(所属)省属企业的经营情况、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及改革发展进程等,细化编制支出预算和支出绩效目标,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预算建议草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预算单位预算建议草案,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
1.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重点;
2.预算编制范围;
3.预算编制情况说明,包括收支预算总体情况和收入、支出预算具体编制说明;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财资预总01表),反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汇总情况;
2.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财资预总02表),反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
3.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预总03表),反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汇总情况;
4.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资预总04表),反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5.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表(财资预总05表),反映审核调整后的支出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后,随年度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向省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省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省财政厅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省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十九条
省级预算单位及其监管(所属)省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支出科目、项目和数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08〕957号)相应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