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绩溪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9月23日
绩溪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宣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宣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全县各类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非煤矿山(含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县政府组织,分级负责,县直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规划、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做好应对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事故灾难的思想、预案、物资、经费、队伍的准备。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加强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4)依靠科学,提高水平。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遵循科学原理,依靠先进科技,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实现应急指挥决策和预案实施的科学化。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总工会主席担任,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电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2.2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全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2)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应急救援力量的调动,调配矿山应急救援资源;联系和调用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专家支持;必要时请求有关方面支持。
(3)负责应急处置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4)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及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启动预案,综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以及现场治安秩序维护。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协助维护事故救援现场秩序。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的地质状况资料,参与救援方案的制定。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进行现场救治,指挥将伤员转送医院抢救,为抢救伤员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调集、协调运输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处置和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理。
县人社局:负责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职工及受影响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电源及用电管理的保障和控制工作。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员的撤离、疏散和善后工作;为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3 工作机构
县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电话:8162229),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应急管理局有关科室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应科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1)负责县救援指挥部工作的综合协调,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向县救援指挥部报告。
(2)根据县救援指挥部的命令,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3)联系或调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4)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和指挥部的指令。
(5)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4 专家机构
县救援指挥部设立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全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
(1)为全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 预警、预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级别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一般(IV级):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3.2 预测预警系统
(1)县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实施处理,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各乡镇安监站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含尾矿库)的分布和灾害等基本情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企业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包括所属矿山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险程度,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3 预警预防行动
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导致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事故的信息确认后,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当发生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一般(Ⅳ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地乡镇政府要及时上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进展,通报其它有关部门、有关救援机构和专家,做好启动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启动县级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时,上报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应急处置、增援。
4.2 应急响应
4.2.1 启动准备状态的应急响应程序如下:
(1)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领导和有关成员报告和通报事故情况,指挥部主要成员到位;向事故发生地传达县救援指挥部领导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2)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随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
(3)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情况,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
4.2.2 进入启动状态的应急响应程序如下:
(1)根据县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的指令,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
(2)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信息。
(3)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抢救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4)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通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5)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解释有关质询。
4.2.3 指挥和协调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所在乡镇主要领导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县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抢救。县救援指挥部协调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制定救援方案,指导协调现场抢救工作,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2.4 紧急处置
针对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在抢险救援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处理事故的主体,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及邻近社会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实施抢救,遏制事故扩大。
(2)停止事故地点一切作业,迅速组织事故地点及邻近职工撤离危险区域。
(3)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制定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4)立即搜救被困和失踪人员,调集相关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现场救治伤员,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加强对事故抢救现场的物理、化学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6)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抢救过程中发生二次伤害。
4.2.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矿山安全防护用品,进入井下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还必须配备自救器材。专业矿山救护队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和必要的救灾装备进入矿山事故现场实施救援。井下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保障通风和排水,及时检测井下气体成分和风流情况,保证事故抢救作业地点的安全。
4.2.6 应急联动
县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救援的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各专业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的传递,督促各专业组完成县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情况的汇总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对外联系,县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由县政府办、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县政府办牵头。
(2)施救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救生、抢险、排险等工作。由县应急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监局、供电公司、技术专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企业抢险队伍等组成,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3)医疗救护组:负责抢救伤员,确保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由县卫健委及相关部门和医疗救治单位组成,县卫健委牵头。
(4)疏散警戒组: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县公安局牵头。
(5)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供应,应急救援的通信、交通、食宿保障,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置等后勤保障工作。由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公安局等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县财政局牵头。
(6)环境监测组: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负责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7)专家组:提供施救方案和突发情况的处置对策、措施,界定危险区域,指导应急救援技术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咨询。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8)新闻报道组:负责事故及救援有关情况的报道工作。由县政府办负责。
4.2.7 信息发布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授权,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县政府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2.8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已消除等,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受伤与救援伤亡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保险
非煤矿山(含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应急救援总结
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完整、准确地记录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管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在应急终止后,指挥部指令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将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事故发生单位在应急终止后,应向事故调查组报送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
6.2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非煤矿山(含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3 物资装备保障
县政府负责常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依托上级政府的救援力量。
6.4 技术保障
依托市应急管理局建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研究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5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灾难后,公安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事故现场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人员入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7 社会动员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非煤矿山(含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8 宣传、培训和演练
6.8.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6.8.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应急管理部门、企业以及专、兼职救援人员经常开展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法、处置程序等的培训,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6.8.3 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县政府: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等。
县人民政府制订、修订的应急预案应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县有关部门制订、修订的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7.2 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应急指挥部应急联系电话
序号
|
应急部门
|
联系电话
|
1
|
县政府办
|
0563-8158060
|
2
|
县应急管理局
|
0563-8162863
|
3
|
县公安局
|
0563-8152866
|
4
|
县财政局
|
0563-8162536
|
5
|
县人社局
|
0563-8162744
|
6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0563-8166939
|
7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563-8159109
|
8
|
县交通运输局
|
0563-8162662
|
9
|
县卫健委
|
0563-8162402
|
10
|
县市场监管局
|
0563-8158958
|
11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0563-8152866
|
12
|
县总工会
|
0563-8156023
|
13
|
县供电公司
|
0563-81609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