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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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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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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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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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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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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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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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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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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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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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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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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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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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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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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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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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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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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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及变更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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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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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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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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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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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由审批部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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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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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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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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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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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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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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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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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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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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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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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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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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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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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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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七款: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释义】本条是关于涉路施工许可程序的规定。安全评价方式可以为专家评审和机构评价等方式,原则上由申请人选择安全评价方式,但对于项目复杂、规模较大的涉路行为,应进行机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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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的涉路施工许可和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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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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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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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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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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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方式可以为专家评审和机构评价等方式,原则上由申请人选择安全评价方式,但对于项目复杂、规模较大的涉路行为,应进行机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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