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1〕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85号)和《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宣司〔2019〕99号)文件要求,决定对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9年10月31日以前发布的下列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责任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多部门联合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第一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具体见附件1)。清理意见报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二)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乡镇负责组织清理。
(三) 以政府各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
清理;多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第一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四) 因机构改革涉及新组建机构或职能调整的,由现承担
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县司法局做好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整理汇总、总结报告
等工作。
三、处理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新的(含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
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2. 主要内容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精神不相适应;
3.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竞争、违反产权保护制度、影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
4.主要内容已被其他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5.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6.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范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
3.年代久远的。根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凡截至2019年10月31日已满五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宣布失效,确有必要继续保留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或者重新制定文件。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
1.行政规范性文件中部分内容存在前述第(一)项情形的;
2.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不属于前述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继续有效;其中第(三)项情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未完成修订前,继续有效。
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制定清理方案、落实工作措施、明确专门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并取得实效。
(一)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前述处理方式和具体工作实际,对文件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修订、保留的清理意见和理由,于2019年12月26日前将附件1《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纸质版至县司法局行政办公中心E504室(电子版通过电子政务报送至合法性审查股朱成立,同时报送所有规范性文件正式版本的扫描电子版)。
根据各责任单位上报的清理意见,县司法局登记汇总后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二)以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9年12月26前自行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附件2《乡镇、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纸质版至县司法局行政办公中心E504室(电子版通过电子政务报送至合法性审查股朱成立,同时报送继续有效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正式版本的扫描电子版)备案。清理结果应当通过各自门户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自行向社会公布。
附件:1.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2.乡镇、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绩溪县司法局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