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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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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58X/201903-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从黄某非法占地案看法治国土建设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05 发布日期: 2019-03-05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58X/201903-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从黄某非法占地案看法治国土建设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05
发布日期: 2019-03-05
从黄某非法占地案看法治国土建设
发布时间:2019-03-05 08:56 来源: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件简介】

2018年11月10日,当事人黄某在未取得审批手续情况下,开始在扬溪镇扬溪村占地新建石料加工房,被扬溪镇国土所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后当事人不听制止继续施工,直至一个办公用房和两个铁皮房完工,合计占用土地326.4平方米,经套合《绩溪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绩溪县扬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占用地类为水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黄某未经批准,从2018年11月10日开始,擅自在扬溪镇扬溪村占用土地新建石料加工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的规定,绩溪县国土资源局在召开案件审理会,并依法履行处罚告知、听证告知等程序后,对当事人非法占地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326.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种植条件,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6528.0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绩溪县国土资源局能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审理制度,依法履行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体现了合法性。违法占地案件在我局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占据一定比例,体现了代表性。绩溪县国土资源局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能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体现了示范性。本案充分体现了国土资源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要求,对我县国土资源部门今后的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