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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946C /201912-00023 组配分类: 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建立绩溪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四个机制”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12-10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946C /201912-00023
组配分类: 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建立绩溪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四个机制”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12-10
关于建立绩溪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四个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0 15:53 来源: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19]472号)、《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抓紧做好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19]48号)文件要求,现就建立绩溪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四个机制”,以及制定水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反馈。

附件:

1.绩溪县农业水价管理办法(试行);

2.关于核定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3.绩溪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制度;

4.绩溪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溉工程管护制度;

5.关于印发绩溪县2019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用水户农业水权的通知。


    

 

 2019年12月9日

 

 

 


绩溪县农业水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水价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保障农田水利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安徽省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农业水价的核定、征收、管理。

第三条 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用户自建自管自用、供方与终端用户签订供水价格协议的水利工程供水,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

第二章  供水成本监审和核算

第四条  农业供水成本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确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属灌区水利工程的供水成本开展成本监审,其他开展成本核算或测算。

第五条   运行维护成本包括维修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具体调查、测算、审核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维修费用,指泵站设备、机船、流动机、固定渠系建筑物(机房、机电井、进出水池、闸、涵、桥、渡槽、倒虹吸、喷滴灌、斗农渠等)的拆卸、检修、零部件更换及维护保养等开支。
      (二)燃料及动力费,指在作业过程中直接耗用的电力、柴油和滑润油、机油等费用。
      (三)职工薪酬,指参与农业供水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人员支出。财政负担的部分不列入成本核算;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含专业合作社)或个人管理的水利工程,职工薪酬按照保证灌排正常运行需要确定。

(四)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服务农业供水发生的日常运行管理费用。

第六条   农业供水成本按以下方法测算:

(一)枢纽工程农业供水成本=(维修费用+管理费用)×枢纽工程功能分摊比例。

(二)渠系工程农业供水成本=维修费用+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

第七条  农业灌溉水价完全成本按以下方法测算:

(一)枢纽工程农业水价=枢纽工程农业供水成本÷灌区取水计量点总水量

(二)渠系工程农业水价=渠系工程农业供水成本÷终端总水量农业供水完全成本终端水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三)农业供水完全成本终端水价=枢纽工程水价+渠系工程水价。

第八条  农业用水运行维护成本水价=(维修费用+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支渠取水计量点总水量。

第九条  测算农业灌溉水价时所采用的灌溉水量,可依据灌区取水计量点近五年平均年取水量乘以工程改造完成后末级渠系平均水利用系数确定。

第十条  当灌区可供总水量大于实际需水总量时,按实际需水总量确定灌溉水量;当灌区可供总水量小于实际需水总量时,按灌区可供总水量确定灌溉水量。

 第十一条  灌区水利工程项目运行维护交由用水单位管理的,运行维护成本可不包含维修费、燃料及动力费用等。

第三章 水价核定的原则及办法

第十二条  农业水价按照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根据供水成本及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的变化作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辖区内农业用水条件、工程状况相近的毗邻区域,执行水价应尽可能统一。

第十四条  推行农业水价分类。对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不同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价格分类。原则上按经济作物用水价格高于粮油作物用水价格,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经济作物用水价格的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农业用水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总量超出额定水权的部分,水价按照用水量超出额定水权的比率累计加价。

第四章 农业水价的征收和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用水按照“谁供水、谁收费,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用水户应当及时缴纳水费。

农业用水供水经营者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政府投资为主的农业灌溉水利项目,供水经营者水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七条  建立与农民承受能力、节水成效、地方财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由供水管理单位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坚决防止乱加价、乱收费。

第十九条  农业用水供水经营者应建立财务专账,收取的水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农业供水成本监审制度,对灌区水利工程供水成本进行制定价格前监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水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核定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

价格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19]472号)、《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水利局 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164号)文件要求,经成本测算,现就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核定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基本价格为每立方米:粮食作物0.05元、经济作物0.08元、水产养殖和设施农业0.10元。上述价格为自流灌溉供水价格,提水灌溉供水用户按自流灌溉供水价格缴纳水费,因提水所生产的维修费、燃料及动力费由提水灌溉供水用户据实自行支出,不另制订提水灌溉供水价格

二、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设施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终端计量、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政策。灌溉定额为:严重干旱(含)以上年份灌溉定额为农田灌溉450m3/亩、蔬菜种植灌溉200m³/亩、山核桃等经济林灌溉100m3/亩;其他年份灌溉定额为农田灌溉360  m³/亩、蔬菜种植灌溉160m3/亩、山核桃等经济林灌溉80m³/亩。终端用水在定额范围内的,执行基本水价;超过定额的、实行分段累进加价,其中超过定额不足20%的,超过部分按照基本水价的130%计收水费;超过定额20-50%,超过部分按照核定的基本水价150%计收水费;超过定额50%及其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核定的基本水价200%计收水费。

三、同步执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制度。通过精准补贴办法,对严重干旱造成水费增支较大的用水户给予适当补贴。运用节水奖励资金,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供水合作组织和直接用水户给予奖励。

四、各乡镇、村及农业供、用水合作组织要加大农业水价宣传力度。水费收入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水费执收、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发放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度,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推进。

 

 

 

 

 

 

 

 

 

绩溪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节水

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总体要求,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为充分调动用水户节约用水的积极性,达到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目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上报绩溪县2019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报告》(绩农水价改[201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绩溪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一、精准补贴机制

1、补贴资金来源: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2、补贴对象:用水合作组织或直接用水户。

3、补贴标准:在用水户用水量定额内,根据用水户实际用水数量收取的水费给予补贴;用水户用水量超定额的部分,不予补贴。

4、补贴资金使用: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工程设施日常运营、维修和养护。

5、补贴方式:一年补贴一次,年终结算。农业用水户向各乡镇、村供水合作组织提出申请,经各乡镇、村初审后汇总上报县农水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

二、节水奖励机制

1、资金来源: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等资金。

2、奖励对象:积极响应产业结构调整、利用先进节水技术获得节水的,纳入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农民供水合作组织和直接用水户。

3、灌溉定额(下同):严重干旱(含)以上年份灌溉定额为450m/亩(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水利厅2014年8月颁布实施的《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DB34/T679-2014)皖南山区75%灌溉保证率时中稻灌溉定额上限值),严重干旱(不含)以下年份灌溉定额为360m³/亩(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水利厅2014年8月颁布实施的《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DB34/T679-2014)皖南山区75%灌溉保证率时中稻灌溉定额下限值)。

4、奖励标准:以灌溉定额为基准,试点区执行水价和节水量为基数,按50%计算奖励金额。为保障供水合作组织基本正常运行,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对供水合作组织给予适当节水奖励。

5、奖励资金使用:主要用于农业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国家财政投资发挥经济效益;保障供水合作组织基本正常运行。

6、补贴方式:各乡镇、村用水合作组织或直接用水户在每年灌溉周期结束(12月—次年1月),向所在乡镇、村提出节水奖励申请;经各乡镇、村初审汇总后,报县农水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照节水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三、资金管理机制

各乡镇、村要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设立专账,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程序等,定期公开公布,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绩溪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溉工程

管护制度

 

为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程项目的管理,保障农业灌溉项目工程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农业灌溉项目工程的经济效益,大力发展现代节水农业,现制定如下管护制度:

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资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用水合作组织或直接用水户等用水户根据协议享有农业灌溉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二、用水合作组织或直接用水户等用水户建立健全农业灌溉工程管护制度,加强对设施、设备管理。管护工作要量化、细化到人,明确分工,指定专人负责。

三、在灌溉前,管护负责人要安排人员对渠道、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对影响通水的渠道及建筑物应及时组织力量维修。

四、在灌溉期间,管护负责人要安排人员加强灌溉期间的巡查工作,必须组织劳动力对灌溉工程设施、设备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渠道安全。

五、灌溉结束后,管护负责人要安排人员对用水渠道、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垮塌问题应及时组织修复,发现重大安全问题,应上报供水合作组织和乡镇、村。

六、强化对机电设备的常规保养及老旧设备的更新改造工作。管护负责人要做好农业灌溉工程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重大农业灌溉水利工程更新改造和损毁要及时上报供水合作组织或乡镇、村。

七、强化泵房、管道、电器等农业灌溉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严防失窃现象发生,同时,做好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记录工作,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八、灌溉工程大修、更新改造、新建或新增设施、设备由用水户提出申请,成立用水合作组织的通过“一事一议”、理事大会进行讨论决定,并报供水合作组织和乡镇、村同意后实施,资金与劳务根据有关规定由供、用双方协商决定。

九、农业灌溉工程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由用水组织自行承担,各乡镇、村可根据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制度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十、农业供水合作组织或直接用水户等用水户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灌溉管理、用水奖惩、水费征缴等内部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绩溪县2019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项目区用水户农业水权的通知

 

根据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关精神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总体要求,参照《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 》,综合考虑全县农业生产发展需求、节水技术应用、土地利用、水源和灌溉条件等因素,确定绩溪县2019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 :严重干旱(含)以上年份灌溉定额为农田灌溉450 m³/亩、蔬菜种植灌溉200m³/亩、山核桃等经济林灌溉100m³/亩;其他年份灌溉定额为农田灌溉360m³/亩、蔬菜种植灌溉160m³/亩、山核桃等经济林灌溉80m³/亩。项目区各农业用水户2019年农业水权随文分配,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