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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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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1909-00002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应急局政务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09-12
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1909-00002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应急局政务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09-12
绩溪县应急局政务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12 15:37 来源: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我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透明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局及下属二级机构

第三条  应急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部门确定公开内容后,应当报政务公开办审核。

第五条  应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政务公开办备案;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六条  应当主动予以公开政务信息:

(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机关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工作程序、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财政预算、决算和适宜公开的审计情况;

)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扶贫、优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行政管理项目审批、许可、发证实施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结果、救济途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

)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

第七条  不得公开以下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以下列形式之一予以公布:

(一)政府公报;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三)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热线、政务信息公告栏;

第九条  应当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开设热线电话,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问题,纠正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