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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板桥头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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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380U/201905-00005 组配分类: 农业农村政策
发布机构: 绩溪县板桥头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政策文件】绩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及适养区划定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5-31 发布日期: 2019-05-31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380U/201905-00005
组配分类: 农业农村政策
发布机构: 绩溪县板桥头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政策文件】绩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及适养区划定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5-31
发布日期: 2019-05-31
【政策文件】绩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及适养区划定方案
发布时间:2019-05-31 22:27 来源:绩溪县板桥头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绿色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环境保护法》、《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绩溪县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皖政秘〔2014〕108号)、《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环水函〔2009〕268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绩溪县乡镇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宣政秘〔2016〕60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意见》(宣政办〔2018〕13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8〕15号)、《关于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宣农〔2018〕109号)、《安徽省绩溪县县城总体规划》(2014-203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文件和规划要求。

三、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包括猪、牛、羊、鸡、鸭等主要畜禽。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

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指达到省级以上农业和环保部门联合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包括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以下简称养殖场)。(见附件1)

(三)禁养区、限养区

禁养区是指绩溪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限养区是指绩溪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

(四)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指向场外排放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污染物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四、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划入禁养区。

  1. 扬之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河道两侧纵深各200米。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上界上溯4000米的河道两侧纵深各200米。

  1. 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正常水位线以上、绕库山路以下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以外至水库四周山脊线和翚溪河两岸山脊线以内的陆域。

  1. 白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上溯3000米水域两侧纵深200米以内的陆域。

  1. 乡镇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伏岭镇小源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自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20米沿山涧两侧纵深与山涧边缘的水平距离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取水口下游20米处上游整个积水区域(除去一级保护区陆域)。

(2)伏岭镇逍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陆域范围:自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20米沿山涧两侧纵深与山涧边缘的水平距离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陆域范围: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20米沿山涧两侧积水区域(除去一级保护区陆域),加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上游3000米沿山涧两侧纵深与山涧边缘的水平距离200米的陆域。

(3)上庄镇余川村牛栏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陆域范围:自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20米沿山涧两侧纵深与山涧边缘的水平距离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陆域范围:取水口下游20米处上游整个积水区域(除去一级保护区陆域)。

(4)家朋乡仙人庵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陆域范围:自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20米沿山涧两侧纵深与山涧边缘的水平距离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陆域范围:取水口下游20米处上游整个积水区域(除去一级保护区陆域)。

(5)长安镇红岭大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陆域范围: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陆域范围: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区域)。

(6)荆州乡白石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陆域范围: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陆域范围: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区域)。

(7)临溪镇出水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陆域范围: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100米的圆形区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陆域范围:以开采井为中心,下游半径200米的圆形区域及上游半径600米的圆形区域。

(二)城镇居民区

 城镇居民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划入禁养区。

 1.城区部分:为翚岭余脉和东山之间、北至郎家溪、南含雄路组团的区域范围。

  1. 长安镇、伏岭镇、上庄镇、板桥头乡、扬溪镇、家朋乡、临溪镇、瀛洲镇、金沙镇、荆州乡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居民集中区域。

(三)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

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及周边500米范围划入禁养区。

(四)风景名胜区

龙川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划入禁养区。

(五)自然保护区

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入禁养区。

(六)森林公园

翚溪、鄣山省级森林公园划入禁养区。

(七)重要河流岸带

登源河、扬之河、大源河、戈溪河、徽水河、金沙河干流及扬之河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支流乳溪、汪家源河岸线两侧200米范围划入禁养区。

(八)主要交通道路

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含已批待建)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划入禁养区。

(九)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域

 医院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500米范围划入禁养区。

(十)法律法规规定其它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五、限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水域及陆域范围划入限养区。

(二)风景名胜区

龙川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划入限养区。

(三)自然保护区

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范围划入限养区。

(四)重要河流岸带

登源河、扬之河、大源河、戈溪河、徽水河、金沙河干流及扬之河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支流乳溪、汪家源河岸线外延200米至1000米范围内划入限养区。

(五)主要交通道路

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含已批待建)沿线两侧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划入限养区。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划为限养区的区域。

六、适养区划定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外为适养区。

七、其他

(一)本轮禁养区调整划定后,因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和主要交通道路的变动涉及需要对禁养区进行调整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适时予以调整。

(二)不同禁养政策的禁养区划定范围有重叠的,按相对严格的禁养政策执行。

(三)本方案由县农委和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绩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绩政办〔2017〕28号)同时废止。

 

附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专业户标准


附件: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专业户标准

 

    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养殖专业户:生猪年出栏50至500头;肉鸡年出栏2000至10000只;蛋鸡年存栏500至2000只;肉牛年出栏10至50头;肉羊年出栏50至100只;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