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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板桥头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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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380U/201811-00001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绩溪县板桥头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绩溪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1-30 发布日期: 2018-11-30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380U/201811-00001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绩溪县板桥头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绩溪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1-30
发布日期: 2018-11-30
绩溪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11-30 21:40 来源:绩溪县板桥头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目前尚无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的疫苗。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2018年8月,非洲 猪瘟首次在国内发生。

(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的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县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宣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绩溪县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置,尽快根除。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区域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或我省、市启动疫情应急响应后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应急指挥系统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系统

    县政府调整绩溪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简称县防指),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政委或指挥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政法委、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执法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农委、县卫生委、县市监局、县邮政公分司等组成。

  1. 县防指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政策方案,研究解决防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乡镇和部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
       2.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宣传普及动物防疫知识;县委政法委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突发期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县政府办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组织调度与督促工作;县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应急储备物资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县物价局负责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县商务局负责做好本系统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稳定动物产品市场供应;县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县行政执法局负责食堂、餐馆泔水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处理、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环保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环境监测应急和无害化处理场地的选址指导工作;县农委负责牵头抓总,依法依规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县林业局负责强化野外巡护,发现野猪、野禽等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的,采取措施并无害化处理,对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应急物资、有关物品和人员的运输保障,负责加强动物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县卫计委负责做好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医疗救治等,负责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释和诊治,与县农委互通防控信息;县市监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活动;县邮政分公司负责对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和信息交流;县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县防指办职责: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在县防指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防指的工作安排部署;协调县防指成员单位及时研究、处理或提出需跨部门合作解决的问题及意见建议;掌握汇总全县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建议,为县防指决策提供参考;统筹、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防指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建立县级应急预备队。

(二)乡镇应急领导系统及职责分工

  各乡镇应成立应急领导组织,建立应急预备队伍,负责组织做好本区域的非洲猪瘟防控,向县防指办作出日报告、零报告,并积极协助相邻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全面排查和紧急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上级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紧急排查方案》及本方案要求,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的,饲喂泔水的,或从疫区和高风险去调运生猪的,立即限制移动,就地隔离,按照规范采集样品送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按程序报县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协调林业部门开展野外巡查巡护。

(二)疫情诊断与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县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报告。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由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按《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采集病料后,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所有疑似病例送检前需要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逐级书面报告省防指办,疫情报告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通知》和《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执行。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县农委,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按《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为非洲猪瘟疫情的检测结果由农业农村部认定并发布。

 四、疫情响应

    我县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或省、市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时,县政府立即召开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作出相应的决定,发布封锁令。全县各乡镇、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并按程序启动《绩溪县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本方案。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五、应急处置

(一)临床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

    发生可疑疫情的,各地要按照《非洲猪瘟可以引起应急处置指南》要求,对发病场(户)猪只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极其产品和相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县防指办及时报请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做好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情发狠前30天内疫点输入输出的易感动物及产品等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评估疫病流行风险。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由县防指办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并组织相关乡镇政府和部门对疫区进行封锁。

(1)封锁令的发布

疫情确诊后2小时内,县政府应依法及时准确发布封锁令,封锁令内容包括封锁范围、封锁时间、封锁期间采取的措施、相关部门职责等,封锁令纸张大小600mm*800mm。

(2)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病死猪、被扑杀猪及产品和排泄物、饲料、垫料、粪污等一律深埋处理。掩埋地由环保部门参与选定,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坑底撒一层厚度2-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以上;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的覆土;深埋坑周边拉上警戒线,插上“无害化处理点”警示牌。

--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及周边场地的消毒。消毒前必须清除交通工具、用具表面有机物、污染物等,猪舍和环境必须清扫时候,用水冲洗,再进行消毒,重点消毒车轮和其他能与地面接触的部位,消毒药选用10%苯基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类绩戊二醛等,疫点每天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

--疫区出入口检查站的设立与管控,在所有进出疫区的路口,要设立检查站,搭建临时检疫帐篷,悬挂“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消毒站”标牌,在醒目位置张贴封锁令和告示牌,按路面宽度铺设不少于六米长的双层麻袋,喷洒消毒药并保持湿润,24小时保持公安、交通、农业联合执勤,对过往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消毒,检查从疫区出来的车辆,严防从疫区流出生猪产品,对进入疫点的人员,要穿戴防护服,出来时,严格消毒,防护服、胶鞋等不得带出疫区。

(3)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农业部门及时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消毒,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4)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县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林业部门与农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监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6)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部门向县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县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后,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7)扑杀补偿

对在非洲猪瘟疫情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调运监管

根据上级要求,暂停出具生猪及产品A证,禁止所有生猪和生猪产品出省。具体调运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极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执行。

七、应急物资准备

  县农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疫情形势,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争取财政资金,采购防控急需物资。县、乡两级采购消毒药品不少于1吨,背负式消毒喷雾器不少于50台(套)、机动消毒喷雾机不少于5台(套)、大型扑杀器不少于2台(套)、便携式动物扑杀器不少于5台(套)。购买充足的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手套、鞋套、胶靴、隔离条带、警示标识牌(隔离标识、无害化处理标识)、照明灯、帐篷、麻袋等。

八、落实防控责任

    各地在加强排查、采样送检的同时,要增强防控意识,加强宣传,提高养殖场(户)主体责任意识,打一场非洲猪瘟防控歼灭战,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农委要加强技术指导,做好规模场(户)培训,建立规模场包保联系制度,切实把消毒灭源、禁止泔水喂猪等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因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九、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县政府对全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县农委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三)物资保障

县农委要报请县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工作。县财政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技术保障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做好生猪及产品的样品采集、运送、保存和送检工作。建立绩溪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专家组,由县农委有关技术专家组成。承担非洲猪瘟防控策略和措施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一)信息保障

县防指办、乡镇指定专人每日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本地疫情信息和最新工作进展,并以书面形式于上午9时、下午3时、各公路检查点于每日上午8时前报上级防指办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二)宣传教育

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十、附则

  1. 本实施方案由县防指办负责解释。
  2.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