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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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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95524957N/201906-0000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6-05 发布日期: 2019-06-05
索引号: 11341731095524957N/201906-0000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6-05
发布日期: 2019-06-05
关于印发《绩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05 10:14 来源: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协会及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绩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绩溪县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             

2019年6月5日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64号)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执法业务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规范实施行政执法公示。
  第三条 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强化事前公开。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在1个月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规范事中公示。全面推行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活动中,要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公示执法身份。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六条 加强事后公开。各执法业务部门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并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中涉及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不宜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按照“谁公示谁审查”的原则,各执法业务部门对公示信息进行审查,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核。
  第九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各执法业务部门应当主动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各执法业务部门审查确认后应当依法更正。
  第十条 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相关执法业务部门应当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信用监管管理股和办公室不定期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办公室将公示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绩溪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64号)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执法业务部门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要求,县局加强对各执法业务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和记录归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四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五条 各执法业务部门按照确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记录。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按照执法工作实际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执法记录设备,适时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第七条 督促规范适用省局确定的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统一的执法规范用语、行政执法格式文本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督促规范适用省局梳理确定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第八条 建立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适用情形、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第九条 各执法业务部门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前,应当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条 执法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由专业机构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或者更换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音像记录,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本部门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介质。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
  第十二条 各执法业务部门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音像记录等进行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执法业务部门需要长期保存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积极探索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存储。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资料,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采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损毁、剪接、删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电子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音像记录;
  (三)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四)故意毁损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记录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应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绩溪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宣城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和《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一般程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审核。以下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通过法制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给予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违法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的决定;
  (二)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或者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审核。以下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在通过法制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法制机构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违法行为性质;处理意见及依据;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重大行政许可审查或调查终结后,应当提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法制机构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文本;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法制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核。必要时,法制机构可邀请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九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调查补正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接收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以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交法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日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