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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临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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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3287/201907-00057 组配分类: 乡村振兴
发布机构: 绩溪县临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6-29 发布日期: 2019-06-29
索引号: 003263287/201907-00057
组配分类: 乡村振兴
发布机构: 绩溪县临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6-29
发布日期: 2019-06-29
关于印发《绩溪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9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绩溪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确保村级光伏扶贫效益发挥,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和《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扶办〔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促进贫困村、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已建成并网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第四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权属归贫困村村集体所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成验收移交后,所在村应做好资产登记工作。

第五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在扣除土地租金、运维管理等费用后,大部分收益应用于贫困户直接增收,对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的部分收益,应用于半(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直接增收;对用于奖励补助扶贫的部分收益,应用于奖励先进、补助老弱病残或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其余小部分收益,可用于村内小型公益事业扶贫。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不得用于产业发展等投资收益类项目建设。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不得安排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对返贫和新增贫困人口中符合光伏扶贫受益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着力扩大光伏扶贫受益覆盖面,确保光伏扶贫受益对象精准。

第七条  县供电公司每月根据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月由县供电公司直接划拨给相关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国家补助资金每月由县供电公司将发电收入核算表报送县扶贫局、发改委审核,待省电力公司下拨国家补助资金后,县供电公司按核实的补助资金数将资金划拨至财政局,财政局及时拨至贫困村账户。县供电公司每月将电站实际发电量、收入情况报送县发改委备案。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要及时下拨国家补助资金,严禁截留、挪用、贪污等光伏发电收益,确保光伏扶贫效益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垫付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

第八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村委会应对收益分配和使用情况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建立台账,确保收支明晰,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与监督。县扶贫局、县发改委等部门应加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移送相关部门问责。

第九条  有关村委会每年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扶贫局、县发改委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应及时向村民公示公告,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及时公示公告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十条  县扶贫局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县供电公司应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相关贫困村按年度录入光伏发电收益分配信息。县扶贫局应持续监测光伏扶贫电站智能运维管理系统,确保具备条件的光伏扶贫电站接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监测系统,切实提高光伏扶贫电站智能化运维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扶贫局、县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绩溪县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实施意见》(绩扶办〔2017〕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