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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板桥头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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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212101201805002 组配分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绩溪县板桥头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残疾人
名称: 绩溪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7-18 发布日期: 2018-07-18
索引号: 0000001212101201805002
组配分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绩溪县板桥头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残疾人
名称: 绩溪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7-18
发布日期: 2018-07-18
绩溪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18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缓解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矛盾,改善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规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根据《安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补助。

2、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3、居民个人缴纳。

4、利息收入。

筹资标准年人均4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80元,省财政补助105元,县财政补助35元,非从业城镇居民个人缴纳100元,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

三、资金管理、拨付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每月由医保中心申报用款计划,经财政审核批准后,将资金拨到支出户,年终支出户不留余额。

四、监督检查

人社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五、资料传递

县财政局社保股负责督促劳动等部门将资料及时报送民生办,并将有关文件、拨款凭证资料复印送民生办备查存档。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绩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