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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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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21320120190100004 组配分类: 农村五保供养补助
发布机构: 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三农
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19 发布日期: 2019-04-19
索引号: 000000121320120190100004
组配分类: 农村五保供养补助
发布机构: 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三农
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19
发布日期: 2019-04-19
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19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政策依据。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联合印发的《绩溪县2018年度特困人员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方案》(民福〔2018〕185号)。

(二)保障范围。具有我县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申请办理特困供养对象。

(三)供养标准。2018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

(四)申请、审核、审批(含年审)程序。

1.本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和本人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委托受权书,并提交下列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的复印件;本人劳动能力及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生活来源书面说明材料;本人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人基本情况书面说明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村两级工作人员要及时掌握辖区内村(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2.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实行随时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制度,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入户调查,并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生活状况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对已纳为城乡低保对象的残疾人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要说明纳入救助供养后不可领取“两项补贴”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规定,遵循个人自愿原则。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名必须是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3.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后,5日内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召开由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组成参加的民主评议会议(不少于15人),参评人员应为单数,到会人数需达到成员库组成人员的一半以上。评议程序为:主持人宣读相关政策,宣布评议规则和评议纪律;介绍申请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入户调查情况;参会代表陈述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意见;无记名投票;宣读评议结果,并由参评人员签字确认。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需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张榜公示。

4.审核上报。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民政所负责人、联村(居)干部和相关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审核过程和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需另派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重新审核研究。

5.审批认定。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上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县民政局审核审批时必须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核查。核查不合格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批准为拟救助供养对象,并告知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和村(居)同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审批当月起享受救助供养政策;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复查,并将公示情况和复查结果报县民政局。

6.终止供养。经批准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采取本人主动申报和审核、审批机构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特困人员定期复核制度,自发放救助供养经费当月起,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材料每人一份,结果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复核。基本情况无变化的作为下一年度继续救助供养的对象,不再符合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供养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