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房屋。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民主评议和县级审批阶段,均应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乡镇、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二、承办机构
瀛洲镇城建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五、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瀛洲镇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村委会出具危房证明材料;
5.相关证件、证明(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或一般贫困户证明)。
六、办事流程
1.申请:到村委会申请;
2.受理:镇城建办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镇城建办审核申报材料;
4.转报:上报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瀛洲镇城建办
农村危房改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1.重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
二、承办机构
瀛洲镇城建办
三、服务对象
危房改造对象户
四、服务流程
根据《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要求,对危房改造对象施工安全、建设工期进行指导。
五、办理时限
6个月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瀛洲镇城建办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第六条 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承办机构
瀛洲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5.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劳动教养的。
7.其他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五、申报材料
-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
- 户口本复印件1份(户口本第一面和本人页面)。
- 彩色2寸证件照2张。
六、办事流程
- 到瀛洲镇社保所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填写;
- 村审查、公示盖章出具就业(失业)状况证明;
- 镇就业和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批;
- 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审批、发证。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瀛洲镇社保所
农村五保对象审核
1、流程
(1)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审核、评议后,由村委会公式7日;
(3)上报乡人民政府,由民政所入户调查审核,乡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4)由乡人民政府统一上报县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退回申请并向本人说明原因,申请人不服的,可在十日之内向县民政局申诉;
(5)县民政局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5日;
(6)无异议的,发放农村五保供养金。
2、要求
凡持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享受农村五保:A无劳动能力的;B无生活来源的;C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凡属五保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初审
1、流程
(1)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召开村民主评议会议进行评议、初审,并张榜公布;
(3)公示7天后正式签署意见报乡民政所审核;
(4)乡民政所自收到上报材料后,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上户复查;
(5)将复查情况于村(居)张榜公布;
(6)公示7天后签署意见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2、要求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本辖区内常住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时限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内;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
1、流程
(1)夫妻双方填写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夫妻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盖章并签具意见;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即时办理,批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存入婴儿父母的单位一份;
(4)对不符合条件的缓办或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5)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放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
(6)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
(7)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现工作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
(8)遗失证件的夫妻尚在育龄期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光荣证》。
2、要求
办理条件:辖内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子女在十四岁,落实有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夫妻。
办理材料:(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三份;(2)夫妻双方2寸合影照片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流程
(1)本人申请:到乡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审批表》,并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
(2)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本人持填写的《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申请审批表》到村委会、主管单位,如情况属实,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说明本人的婚育、节育情况,并签名和加盖公章。如属政策外生育的,应注明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
(3)孕检、签订合同:属已婚育龄妇女办证的,要到户籍所在乡计生服务所或县级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环情检查,并签订《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4)审核及发证:到户籍所在乡计生办或县级流动人口计生办审核登记,存档,如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则给予办证。
2、要求
办理条件:(1)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在本省范围内流动的男性及设区的市内城区之间流动的不需要办理);(2)拟异地居住15天以上;(3)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年龄在18岁以上。
办理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2)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3)本人近期一寸证明免冠照片两张;(4)已生育子女的,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5)违法生育的,提交违法生育处理情况证明。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裁决
1、流程
持个人申请书、争议林木、林地位置图和其他有关证据,以及当事人协商原始材料等至乡司法所登记受理
2、要求
受理条件: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申请书并附送有争议林木、林地的位置图和其他有关证据,以及当事人协商原始材料。
3、时限
180个工作日
土地权属纠纷裁决
1、流程
当事人申请——受理——立案——调查确证——调解——处理
2、要求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
(2)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3)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3、时限
18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