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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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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240400201807003 组配分类: 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
发布机构: 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7-10 发布日期: 2018-07-10
索引号: 0000001240400201807003
组配分类: 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
发布机构: 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7-10
发布日期: 2018-07-10
关于印发绩溪县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0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绩溪县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3月15日

 

绩溪县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宅基地权益,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居民,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宅基地及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的,并承诺不再申请农村新宅基地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

(二)合理补偿原则。退出农村宅基地并复垦为耕地的,县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退出人给予适当补助。

(三)统筹推进原则。农村宅基地的退出应结合农村土地整理、村庄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有序推进,量力而行。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宅基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县国土资源局在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宅基地利用状况,结合补充耕地任务和美丽乡村建设,制定年度宅基地退出计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并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县政府按5万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复垦后由原宅基地使用者承包经营的,县政府按3万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宅基地复垦后前三年以种植农作物为主。

第六条  对自愿退出合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到县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60平方米以上(不含二手房)的房屋,可以享受县政府公布实施的购房优惠政策。

第七条  宅基地退出按照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表;

2.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3.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5.现有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主体,对退出宅基地申请进行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在地国土所、村委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拥有宅基地状况、拟退出宅基地的面积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计算宅基地补偿费用,并在所在村民小组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申请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对不符合退出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按照《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约定期限内腾出现有房屋,并自行拆除复垦,乡镇人民政府初验后,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以及有关材料报县国土资源局。

(四)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材料后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登记造册,完善档案资料,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同时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证。县财政局自县政府批准后30日内将补助费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将资金拨付到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管理,合理规划、科学利用。对复垦后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县财政按1万元/亩拨付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工作经费。

第九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宅基地退出及增值收益等相关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获得资金补助或擅自截留、挪用、侵占补助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