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2217876网友:您好!
谢谢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关于您提出的“如何申请对徽墨申请传承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三、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要在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范围内才能申报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项目如未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范围的,应先到所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报非遗项目,项目审批确定后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待此项目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后,方可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此逐级申报为省级、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
具体细则和程序请咨询市文旅局非遗科,电话:0563-261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