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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金沙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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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200100201702001 组配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绩溪县金沙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金沙镇人大制度汇编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2-01 发布日期: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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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绩溪县金沙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金沙镇人大制度汇编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2-01
发布日期: 2017-12-01
金沙镇人大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2017-12-01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金沙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决定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等有关重大事项;

(七)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金沙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职责

 

(一)筹备、召集并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工作评议,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三)检查、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决定提请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部分调整的情况报告;

(六)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七)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依法组建代表小组,指导代表小组建立健全联系选民工作制度,开展代表接待选民、选民评议代表等活动;

(八)依法受理代表辞职和补选代表事项;

(九)办理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事项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金沙镇人大主席主要职责

 

(一)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并召集主席团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二)组织人大代表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主席团和本级人大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负责本级人大会议的筹备工作;

(四)联系本乡镇人大代表,受上级人大主席团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工作、居住的上级人大代表,协助代表组成代表组并指导代表组开展方式多样的代表活动;

(五)组织代表开展代表法规定的各项履职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

(六)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

(七)听取并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受理来信来访;

(八)组织进行本级人大代表的补选和罢免,协助补选本乡镇的上一级人大代表;

(九)组织实施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办理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事项和上一级人大主席团委托的工作。

 

 

人大代表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大代表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认真参加履职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金沙镇人大秘书职责

(2016年6月11日镇人大主席团会议通过)

 

一、负责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的筹备和会务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工作评议、代表述职等有关工作。

三、负责起草镇人大有关文件和报告,承担收发文(电)、档案管理和各类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联系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为他们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活动提供服务。

五、负责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接收、整理和交办的相关工作,及时了解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组织、机构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进展情况和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度。

六、协助做好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有关工作。

七、负责镇人大的宣传工作,研究总结镇人大工作经验;及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积极向各级各类报刊杂志和人大网站投寄人大宣传报道和理论研讨文章。

八、办理镇人大主席团和镇人大主席交办的其它工作。

 

 

 

 

绩溪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一般举行2次。每年第一次会议应当不迟于3月底举行,第二次会议应不迟于9月底举行。每次会议会期不少于1天。会议召开时间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会议决定。每次会议的议程应根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合理安排。会议应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小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主席团召集。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主席团召集。

第五条  主席团一般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15日前,公布会议召开日期、会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

第六条  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等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人员;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代表一般按社区、村代表数组成代表组。代表组全体会议推选代表组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长召集并主持代表组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本代表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应当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上次会议主席团主持。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团主持。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主席团的职责由主席团议事规则规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通过主席团成员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名单,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主席召集。

第十二条  代表组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组全体会议审议。

以代表组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组全体会议的过半数通过、组长签名。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本级人大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终止,由主席团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本级人大代表的乡镇有关机关、组织、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在本乡镇的上级人大代表,上级国家机关派出机构负责人,经主席团会议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设旁听席,在本乡镇居住的公民由本人申请经主席团许可,可以旁听会议。参加旁听的公民人数不超过乡镇人大代表人数的十分之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代表组或者代表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七条  代表组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在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的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十八条  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一事一案,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或者解释乡镇国家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对本乡镇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三)应当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询问,由相关负责人说明。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质询案。代表提出的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乡镇人大代表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构、组织办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日常督办工作,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接到主席团交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和财政预算、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听取和审查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者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如有预算确需调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报告工作的机关,应当向会议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点项目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主席团书面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重大工程和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工作机构应当将有关报告印发给代表。

第二十五条  各项报告由代表组全体会议审议。对报告中重要和专门性的问题,主席团可以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机关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副乡长、副镇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书面提名。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大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大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副乡长、副镇长,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由选举办法作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主席、乡长、镇长第一次选举未能选出时,应当重新提名酝酿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选举。当选的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在第一次投票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

另行选举乡镇人大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长、副镇长时,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始得当选。

计票结果和候选人的得票数,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副乡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的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副乡长、副镇长,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乡镇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主席团作出决定。主席团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要充分保障代表审议发言时间,乡镇人大代表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通过的决议应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具体表决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金沙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人民代表大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主席团一般由7至9人组成。主席团成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构成,一般为同级党委书记,联系人大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乡镇人大主席(应当为主席团成员),有关团体负责人,代表组组长等。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大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大会议。

第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工作评议,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二)听取和讨论镇人民政府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部分调整的情况报告,决定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三)检查和监督镇人民政府关于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事项贯彻执行情况、上级人民政府部署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的报告,必要时对不适当的决定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撤销;

(五)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

(六)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依法组建代表小组,指导代表小组建立健全联系选民工作制度,开展代表接待选民、选民评议代表等活动;

(七)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辞职请求,并报镇人大备案;提出补选镇人大代表事项,交镇人大主席组织实施;

(八)听取有关国家机关关于本级人大代表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情况报告;

(九)制定镇人大有关工作制度(草案);

(十)办理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事项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十一)其他需由主席团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五条  主席团会议的召开应由镇人大主席提出建议并制定会议时间、会议议题的方案,提请乡镇党委同意。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会议形成的意见,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镇长、副镇长可以列席相关议题。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金沙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

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法

(2016年6月11日镇人大主席团会议通过)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充分发挥镇人大代表的作用,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人大代表议案是指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者五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议案处理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

(一)代表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三)代表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必须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章  交办

第五条 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根据大会主席团的决定进行交办。

人大代表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应由镇人大主席团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向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镇人大主席团在收到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后,要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自接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向镇人大主席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

镇人大主席团对退回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重新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第七条 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镇人大主席团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提出具体情况及资料,并负责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章  办理

第八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办理。

镇人民政府在接到镇人大代表议案后,应召开镇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办理方案,并报镇人大主席团备案。

承办单位对镇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解决的,应抓紧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如实向镇人大主席团、人大代表说明情况,取得理解。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时,应主动向镇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征询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条 承办单位将代表议案和建议交所属部门或下属机构办理的,仍由原承办单位负责答复镇人大代表。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镇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人大代表。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可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人大代表。

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结后,必须逐人答复。

对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结后,应答复代表团负责人,由其转告本代表团代表。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对人大代表议案的答复,应由镇长审核签发。对建议、批评、意见处理的答复,应经分管镇长签发。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答复,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答复文件要注重质量,按规定格式书写,内容要实事求是,表述要准确精炼,要针对人大代表意见逐条答复,并附《代表议案和建议办复意见征询表》。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办复意见征询表应寄给领衔代表。答复文件应同时抄送镇人大主席团。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应从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复的,应向人大代表、镇人大主席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累计不能超过六个月。对有特别时限要求的,按特别要求办理。

 

第四章  督办

第十五条 镇人大主席团要及时征询镇人大代表对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意见。人大代表对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答复不满意的,由镇人大主席团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一)办理不当的,要采取措施,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二)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应及时了解情况,重新答复人大代表;

(三)需有关机构、组织协助解决的,应及时与有关机构、组织联系,有关机构、组织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四)不能解决的,要向人大代表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重新办理工作一般应在收到人大代表意见后一个月内完成。重新答复的文件要同时抄送镇人大主席团。

第十六条 镇人大主席团要加强对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办理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镇人大主席团可就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组织镇人大代表对有关机构、组织进行视察和检查,镇人大代表有权对机构、组织负责人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十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文件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镇人大主席团和镇人民政府对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报批评:

(一)无领导分管,无专人负责办理工作的;

(二)遗失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文本的;

(三)不按办理程序办理,不按规定要求答复的;

(四)久拖不办、贻误工作,或者推诿责任、草率应付,情节严重的。对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镇人大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镇人大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金沙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2016年6月11日镇人大主席团会议通过)

 

加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证。为更好地规范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奠定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群众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代表联系选民分工

人大代表联系所在选区选民。一个选区有多名代表的,可以共同联系选区内的选民,也可以分工联系选区内的选民。每位代表具体联系的选民由镇人大主席团讨论决定。已经决定,届内一般不作调整。因所居区域、工作岗位等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主席团及时研究调整,并将调整情况向相关选民公布。

二、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

1、听取和反映选民对本区域内地方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或对某一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2、宣传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人大决议决定,介绍本镇工作、重大活动、重大工程建设等的情况;

3、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4、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选民评议。

三、代表联系选民的方式

1、代表联系选民可以采取走访选民、邀集选民座谈、定期接待选民或应选民要求接待选民、电话联系选民、信件(含电子信件)联系选民等。

2、代表应向本选区选民公布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发放代表联系卡、在选区内适当位置设置联系信箱等方式,方便选民联系。

3、每名代表每年至少联系选民4次,搜集整理选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向人代会或主席团及时提出议案或意见、建议。每年至少有2次专门、直接联系选民的活动。

4、代表应将联系选民时间、地点、选民姓名、选民所反映的意见、建议与要求、向选民宣传的内容等作详实记录。

5、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活动是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镇人大主席团为代表联系选民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四、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处理

代表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然后整理成书面材料。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以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形式提出。

2、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建议、批评、意见形式,向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由主席团交有关机构、组织办理。对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由镇人大主席团按信访件交有关机构和组织处理。

3、可建议镇人大主席团就相关问题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或调研。

4、意见、建议和要求得到答复后,应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选民反馈。

五、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1、每名人大代表在届内应向原选区选民至少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并接受选民评议。

2、每年向原选区选民述职的代表,由镇人大主席团作出安排。

3、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在镇人大主席团领导下,由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实施。

4、代表应认真撰写述职报告,重点报告本人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等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等。

5、代表述职原则上应到会口头述职。特殊情况下,经镇人大主席团同意,可书面述职。

6、代表述职后,选民应当场对述职代表进行评议,再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等次进行无记名综合测评。“满意”票达到或超过到会选民80%的为“满意,介于80%至60%的为“基本满意”, 60%以下为“不满意”。

7、代表述职评议结束后,应认真填写《金沙镇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报告登记表》,并进行总结,将评议材料归档保存。对测评为“满意”的代表应给予表扬,作为连任代表候选人的重要参考,对测评为“不满意”代表,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予以谈话提醒,半年后重新述职。重新述职测评仍为“不满意”,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金沙镇人大主席团负责解释。

 

 

 

 

 

 

 

 

 

 

 

 

 

 

 

 

金沙镇人大主席团向党委请示汇报制度

(2016年6月11日镇人大主席团会议通过)

 

一、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镇人大各项工作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镇人大工作向党委请示汇报制度。

二、镇人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事先向党委请示,经党委同意后,依据有关程序予以实施。主要包括:

(一)镇人大关于贯彻上级党委、上级人大精神的实施意见、方案和措施。

(二)镇人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修订中的重要问题。

(三)镇人大年度工作要点、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计划及每次会议议题。

(四)关于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程,大会主席团名单草案、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选举事项以及拟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镇人大主席工作报告等有关事项。

(五)关于镇人大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安排建议。

(六)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请示、指导意见及工作方案。

(七)需要请示党委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 镇人大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委汇报。主要包括:

(一)镇人大负责人参加上级人大工作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在会议闭幕后,将大会情况向党委报告。

(二)镇人大代表和选民反映的需向镇委报告的重要意见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动态。

(三)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本镇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四)需要向党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镇人大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要及时报送党委。主要包括:

(一)镇人大的工作通报。

(二)镇人大文件。

(三)镇人大印发的通知等。

五、镇人大向党委请示或汇报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方式报党委,必要时由人大负责人直接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

 

 

 

 

 

 

 

 

 

 

 

金沙镇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办理制度

 

一、依法做好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来访的接待和办理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二、认真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来信来访的登记建档工作。

三、热情接待来访,对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提出的诉求,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对承办单位提出解决时限;对超越镇人大职权范围的,应及时转报上级机关和部门处理;对于依照政策法规不能解决的,要讲清楚道理,做好思想指导工作;对反映的重大事项要深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及时交镇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并督促回复。

四、对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检举、控告等事项的,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有关信息泄露给被检举人和单位。

五、对上级人大机关转交的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信访事项,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给予妥善处理,并答复信访人,同时上报上级人大机关。

六、自觉遵守镇党委和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断提高信访办理质量。

 

 

金沙镇人大代表评议职能部门工作制度

 

一、制定计划,明确评议的目的、要求、方法、步骤,提请乡镇党委同意后实施;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发动广大代表广泛搜集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初评意见;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将初评意见及时向被评议单位反馈,促其认真整改。

二、评议会由乡镇人大主席召集,人大代表参加,被评议单位负责人汇报主要工作、代表评议、中心发言、被评单位负责人表态发言及评议小结等六个阶段进行。

三、乡镇人大对集中评议的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及时交办,督促整改。被评议单位根据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研究改进,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改进情况报乡镇人大。乡镇人大将有关情况通报参加评议的代表。

四、对被评议单位的评议情况及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抄送被评议单位的主管部门。

 

 

 

 

 

 

 

 

 

金沙镇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一、实行代表小组组长负责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阶段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二、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乡镇人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督促法律、法规和乡镇人大、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三)积极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查、执法检查和职能部门评议活动,促进党委决策、推进政府重大工作的落实;

(四)开展联系和接待选民活动,听取选民意见、建议,积极帮助选民办实事、解难题;

(五)交流代表工作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建议;

(六)做好代表述职、履职管理、优秀代表推荐等工作。

三、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活动,每次活动要提前一周将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本组全体代表,提前三天给代表发一信息,活动当天还应电话提醒代表。每位代表应按时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向组长请假。

四、乡镇人大应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同时还应向乡镇党委汇报,争取各方重视和支持。乡镇人大组织开展较大型活动的情况可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每月定期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每次安排一至两名代表参加。对选民的意见,要及时整理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反映,并协助督促落实。

六、代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应坚持一月一整理,并于下月十日前报乡镇人大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和组织研究办理。

 

 

 

 

 

 

 

 

 

 

 

 

 

 

 

 

 

 

 

金沙镇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制度

 

一、镇人大办统一印制下发《代表履职登记册》,确保人手一册。

二、主席团成员及代表小组正副组长带头做好填写工作。

三、在代表小组活动时,统一填写《代表履职登记册》。其内容要真实准确,书写整洁规范。

四、加强督促检查,做到年初有要求、年中有检查、年终有交流展览。

五、督促各代表小组在代表填写《代表履职登记册》后,收回检查,收集整理其中的意见和建议,报乡镇人大办,由乡镇人大办按程序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协助督促落实。

六、抓点示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七、将《代表履职登记册》记录和作用发挥情况作为代表履职管理和推荐优秀人大代表及换届时保留代表候选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金沙镇人大档案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保密法》,不失密、不泄密。

二、凡记录和反映乡镇人大工作(含代表小组活动)的各类文件资料、声像材料都应归档保存工作。

三、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收集、整理、登记、保管档案资料。

四、人大换届工作结束后,必须做好档案移交,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和安全。

五、保持档案室(柜)整齐、清洁,防火、防盗、防腐、防虫、防霉变、防损坏,保证档案质量和安全。

六、必须使用铁皮柜存放档案,档案用完应及时入柜上锁,不得随意乱丢乱放。

七、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介绍信,并征得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同意后方可借阅,同时,要告知注意事项。

八、到期档案的销毁,须经乡镇人大主席同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登记。

九、凡违反规定者,按《档案法》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处理。

 

 

 

 

金沙镇人大信息报送制度

 

一、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要求,及时、完整的上报各种文件和材料。

二、所有上报信息须经主席审定签发后方可上报。

三、落实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工作。

四、建立信息报送平台,对照相关要求定期开展自查,确保信息报送不漏项、不重复,不出差错。

五、注重人大亮点工作、典型经验的总结和报送。

六、加强人大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金沙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镇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活动经费的管理,保证代表活动经费专款专用,根据代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活动经费依照法律的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并随着代表工作的需要和本级财政收入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第三条 代表活动经费主要用于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代表活动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镇人大代表履职活动及代表小组活动等;

(二)镇人大组织的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和调研工作;

(三)镇人大组织召开的代表学习、代表活动相关会议等;

(四)为代表订阅必要的报刊;

(五)无固定收入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误工补贴;

(六)主席团工作的办公设备、办公耗材支出;

(七)主持选区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支出;

(八)加强自身建设的支出,如镇人大代表活动室的建设、村级代表工作站建设等。

 

第五条 代表活动经费的管理和审批:

(一)代表活动经费作为专项经费,由镇人大按照有关规定专款管理,统一记帐;

(二)代表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镇人大办公室于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安排计划,经镇人大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实施。

(三)代表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财务制度。支出手续完备,报销凭证符合规定,由承办人、审核人签名,按照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报销,办公室依照财务制度监督开支。

(四)镇人大主席团在每年年末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