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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金沙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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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4030020181105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金沙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民生工程政策解读】城乡医疗救助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1-21 发布日期: 2018-11-21
索引号: 000000104030020181105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金沙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民生工程政策解读】城乡医疗救助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1-21
发布日期: 2018-11-21
【民生工程政策解读】城乡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8-11-21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受益对象

1、城乡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以下称重点救助对象)、经县扶贫办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中重点救助对象、贫困人口不设病种限制,无起付线;其他对象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并设4000元起付线(其中患规定救助病种以外的其他大病或重伤患者,合规自付费用达3万元以上不受此限)。

2、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城乡低收入老年人以及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的特殊困难家庭,因患规定病种,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的或患规定病种之外的大病重症患者合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3、定点定额救助:在省内定点救治医院治疗的农村0-14周岁儿童先心病、白血病患者。

【救助病种】

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

申请程序

1、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及黄山市人民医院住院就医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

2、其他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及在县外就医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持相关材料(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记录小结、新农合或医保结算单原件、农户一卡通复印件、患者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3、在省内定点救治医院治疗的农村0-14周岁儿童先心病、白血病患者通过新农合部门结算。      

4、贫困人口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健康脱贫10%医疗救助资金由各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贫困人口只需交纳个人自负费用;在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健康脱贫10%医疗救助资金由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先行垫付,贫困人口只需交纳个人自负费用。

【救助标准】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比例实施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低保中“三无”人员按80%比例进行救助,年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符合病种的按70%比例进行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0000元;不符合病种的按70%比例进行救助,年救助封顶线5000元。

   3、其他救助对象起伏线4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进行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0000元。

   4、对省内定点救治医院治疗的农村0-14周岁儿童先心病、白血病患者按20%定额救助。

   5、对未参合参保的患规定病种医疗救助对象,按30%比例进行救助,年救助封顶线3000元。

   6、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及《绩溪县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实施。其中已享受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不再重复享受医疗救助。

   7、生活困难需长期透析治疗的尿毒症患者,按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50%比例实施救助,个人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5000元。

   8、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患规定救助病种以外的其他大病或重伤的患者,合规自负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含3万元)可申请医疗救助,按起伏线10000元以上部分的20%比例进行救助,个人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5000元。但因违法犯罪、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责任的除外。

【救助方式】

   1、资助参合参保:重点救助对象、经县扶贫办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额资助,其他救助对象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2、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

   3、门诊救助:①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患特殊慢性重特大疾病(即恶性肿瘤、尿毒症)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化疗、透析的,参照其住院政策执行。②特困供养人员,实施一般病种小额门诊定额救助③特困供养人员一般病种门诊合规自付费用年内超过定额救助标准的,按超过部分的50%比例实施救助,年救助封顶线3000元。④城乡低保对象及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符合病种的门诊救助,按30%比例实施救助,年救助封顶线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