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对象】
1、凡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按户获得低保。
2、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城乡居民,因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短期内不可能改变,且家庭中无不得认定情形的,可将患者本人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中对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特大疾病的支出型贫困居民,可按规定程序按户纳入低保。
3、持有我县常住户口和残联核发的二级及二级以上残疾人证、生活困难且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含智力及精神残疾三四级)、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含智力及精神残疾三四级),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且家庭中无不得认定情形的,原则上应单独立户,无法单独的可视同单人户,可按规定程序将残疾人本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因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家庭年度总收入-〈年度学费+学生的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等额的月基本生活费*9〉)÷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可将学生本人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符合条件的2014、2015年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老人、父母一方死亡的未成年人、二级以下(不含二级)残疾人,家庭中无不得获得低保情形的,可将其本人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